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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6-09-17 来源:中卫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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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保证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本中心依法公开除保密以外的各类履职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组织架构、政策文件等非保密信息。各类政府信息生成、变更后,本中心将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通过申请程序方可获取的政府信息。经办科室及工作人员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应当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得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具体申请处理方法:

1.经办科室或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2.对不属于本中心掌握的信息,经办科室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中心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经办科室或工作人员应当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经办科室或工作人员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待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不同请求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办理效率,可以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办科室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处理时限。经办科室或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之后,将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不能当面提供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资料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按时保质完成经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四、经办科室或工作人员未按要求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造成工作失误或者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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