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市住房城乡建设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统筹协调新型城镇化工作。
(二)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工作。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落实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执行工程建设各类定额。执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监督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市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玻璃悬索桥、玻璃栈道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承担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施工、安装、装修、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自治区有关单位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铁路所属综合交通枢纽房屋建筑等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会同县(区)有关部门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执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检查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承担建筑行业职业健康工作责任。指导县(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承担建设工程(含新能源汽车换电站)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建设,指导监督城市供水、排水、供热安全管理,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负责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监管。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入户巡检,及时制止燃气使用单位违规进行“气改油”安装、改造。指导城市设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
(八)拟订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建筑新材料推广应用。
(九)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十)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市辖区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一)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和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宣传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审核工作。组织协调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协调信访平台、领导信箱、“12345”民生服务热线转办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负责重点项目、重点工作及领导交办任务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党建党务、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等工作。负责统筹职责范围内的人才工作、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抓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
(二)法制科(行政审批科)。负责部门听证、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其他涉法涉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报审工作。组织指导相关内设科室拟定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参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备、清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负责部门法治建设、依法行政和行业普法工作。负责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转办、协调、管理、督办各业务科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三)房地产管理科(住房保障科)。负责执行国家、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制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拟订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规范指导实施,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房地产调控“一城一策”工作方案的统筹落实工作。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物业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拟订物业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县(区)物业管理部门贯彻实施,指导监督县(区)物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辖区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两县开展相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建筑管理科。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政策实施。监督执行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标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市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承担全市建筑行业职业健康工作和建筑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玻璃悬索桥、玻璃栈道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负责国家、自治区有关单位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铁路所属综合交通枢纽房屋建筑等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会同县(区)有关部门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建筑施工、安装、装修、监理等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落实全市住建领域综合性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调度、分析、预测和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住建领域臭氧层污染防控、建筑领域噪音污染防治工作。
(五)城乡建设科。拟订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项目储备、计划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城市设计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市辖区新建地下设施(包括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通讯管网或管廊等)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查审核工作。负责城市绿色社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等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统计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承担海绵城市建设、无障碍城市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开展县城建设相关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并指导县(区)实施。指导县(区)做好特色小(城)镇、高标准重点小城镇、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项目的申报、建设、管理及传统村落项目申报和保护工作。指导县(区)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危窑危房改造、抗震宜居农房建设和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县(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协调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相关任务,协助市委农办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六)建设工程消防监管科。拟订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承担勘察、设计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拟订工程质量监督和消防验收方面的政策、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承担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建设工程、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等工程消防安全工作。
(七)建筑节能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拟订全市住房 城乡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监督 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地方标准和各类定额。指导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使用。负责住建系统科技项目申报实施工作,承担城市建筑节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县(区)村镇建筑节能项目申报、实施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规政策,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管理的法规、规章及行政措施,编制城市计划用水发展规划、节约用水发展规划、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并监督执行。负责节约用水宣传、先进技术推广、节水型设备及 器具普及,节水型单位标准制定和评审,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八)城市综合管理科。指导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智慧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承担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城镇燃气、生活垃圾处置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和相关运营企业拟订城市公用事业维护管理工作目标并监督落实,参与市辖区城市公用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统计等工作。承担城市公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桥梁和供热、供水、排水、电力、通讯、城市防汛、燃气等地下管线)运营、维护和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监管,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入户巡检,及时制止燃气使用单位违规进行“气改油”安装、改造。负责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市容市貌的法律、法规,编制市容市貌管理制度和管理标准并指导监督县(区)实施。指导县(区)城市道路照明和夜景亮化工作,承担新改扩建大型或标志性建(构)筑物景观照明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既有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设置方案的核准职责。监督指导城市建筑外立面、道路(含人行道)非经营性占用和户外广告等各类设施的规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城市环卫、垃圾分类(生活、建筑、餐厨)处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环卫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行业标准并监督县(区)和相关企业实施,承担城市清洁取暖、供热燃煤锅炉淘汰、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监督市政道路扬尘治理工作。承担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城市人居环境整治任务的协调落实工作,配合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爱国卫生运动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8正1副。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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