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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26-00039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6年03月05日
标  题:
城镇燃气领域问题隐患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城镇燃气领域问题隐患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移交线索,依法查办了一起燃气经营企业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的违法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5年9月30日至11月3日期间,中卫市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兴隆公司”)先后三次向用户李某某销售液化石油气共计51瓶。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瓶装液化气配送至指定用气地点,未对用户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开展入场安全检查,未履行瓶装气接装、气密性测试等随瓶安检义务。该行为构成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的违法事实。

二、调查经过

2025年11月,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沙坡头区公安局《公安提示函》及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移交的线索报告后,立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通过依法对鑫兴隆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调取《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合同》、气瓶充装记录、配送单据等关键证据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查实该公司在销售液化石油气过程中未履行配送、检查和接装义务,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律适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

四、处罚结果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该公司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中卫市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于2026年1月2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125元;罚没款共计34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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