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执行口腔等8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暨落实年度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加快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关于执行口腔等5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暨落实年度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6〕49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病理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宁医保发〔2026〕67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宁医保发〔2026〕68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执行一般治疗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及医保支付属性的通知》(宁医保发〔2026〕74号)要求,规范我市口腔、病理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及医保支付类别,同步落实年度价格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停用、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设立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4项(附件1),新设立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71项(附件2),新设立血管、淋巴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6项(附件3),新设立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7项(附件4),新设立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附件5),新设立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8项(附件6),新设立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9项(附件7),新设立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3项(附件8),停用与新设立项目存在映射关系的项目2497项(附件9),修订眼科类项目1项(附件10)。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应遵照新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新旧价格项目版本过渡阶段,原价格项目对应的“除外耗材”,且未纳入新价格项目基础物耗范围的,仍可单独收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二、严格执行收费级别管理标准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确定的收费标准级别目录。具体标准如下:中卫市人民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南医院执行B类标准;中卫市中医医院、中宁县中医医院中医类项目执行B类标准,其他项目执行C类标准;中卫市妇幼保健院、中卫市第三人民医院、沙坡头区人民医院、中宁县人民医院、中宁县妇幼保健院、海原县人民医院、海原县中医医院、海原县妇幼保健院执行C类标准;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医疗机构以C类标准下浮10%为其收费标准。
三、明确部分项目计价规则和价格政策
(一)六岁及以下儿童加收规则。
所有新设立项目中,凡加收项中明确儿童加收的,加收幅度不高于30%(指在主项目和扩展项基础上加收,不得在加收项基础上加收)。各医疗机构可根据诊疗难度、资源消耗及本地实际,在最高上限内自主确定具体加收比例,即不高于30%的基础上可以下浮比例执行。每个主项目儿童加收费用只能收取一次,不得按照计价单位数量叠加收取。同台多项手术的,可按主手术价格加收一次,不得收取同台其他手术儿童加收费用。六岁及以下儿童的范围指6周岁及以下,即出生至7周岁生日当天属于儿童加收政策范围。例如,患者2020年1月1日出生,2027年1月2日0时后门诊或住院的,不再执行儿童加收政策。住院期间儿童跨六岁年龄段,相关收费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
(二)同台手术计价规则。
新设立项目中,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其中另一手术按50%收取;经两个切口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按手术标准分别计价。双侧器官同时实行的手术,按手术标准分别计价。
(三)医保支付政策。
医保属性确定为“否”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保属性为“是”或明确医保限定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原则上以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进行支付,所有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本通知所定项目价格。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以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
(四)试点价格政策。
停止执行《中卫市医疗保障局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卫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宁县人民医院优化医疗收入结构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方案的通知》(卫医保发〔2021〕19号)中涉及的试点价格项目,剩余暂未停用的试点价格项目回调至原项目C类价格。试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系统更新和价格公示。
四、开展第二批价格治理
根据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运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下调3项检验项目(附件11)。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新版价格项目信息维护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要素,维护好口腔等8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做好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要妥善处理新旧项目过渡期间的价格结算问题,确保患者就医体验不受明显影响。
(二)依法合规开展新业务。为支持新技术、新业务在临床应用,对部分新技术对应的价格项目制定了价格政策,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要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技术评估和论证,确保新技术、新业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规范收费行为。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电子屏、官方网站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做好新旧价格项目调整的告知和解释工作,确保患者知情权,避免因项目名称差异、计价方式变化引发误解和纠纷。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健全收费复核制度,杜绝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违规行为。
(四)强化监督评估。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查处价格违规行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5日起执行。新版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后,同步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新版价格项目执行期间市局将根据国家、自治区规定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优化调整相关政策。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试行)
9.停用价格项目表
10.修订价格项目表
11.第二批价格治理明细表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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