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价格治理暨完善超声检查等31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已执行的口腔种植、护理等31类新版价格项目平稳落地、精准执行,有效减轻群众不合理费用负担,根据《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价格治理暨完善超声检查等31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医保发〔2026〕52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执行口腔等5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暨落实年度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6〕49号)要求,对部分价格项目进行优化调整,并同步开展2026年度第一批价格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情形补充新版价格项目相关事项
(一)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素。持续提升价格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与统一性,对麻醉、放射治疗、眼科等共14类44项进行修订和完善(附件1)。
(二)新开展部分项目。根据医疗机构申报情况,核定新版护理、中医等18项新开展项目价格(附件2)。
(三)停用部分项目。主要涉及血液透析、眼科等26个已有新版项目映射但未停用映射项的情形,为确保政策执行口径统一、计费规范,现补充停用相关映射项(附件3)。
(四)暂缓停用部分项目。涉及病理类、泌尿类项目共17项,暂按原项目价格政策执行,待后续相关类别价格项目落地后统一调整(附件4)。
二、明确部分项目计价规则和价格政策
(一)同台手术计价规则。
1.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另一手术按50%收取。
2.经两个切口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按手术标准分别计价。
3.双侧器官同时实行的手术,按手术标准分别计价。
(二)6岁以下儿童加收规则。
1.除护理类价格项目外,其他类别加收只按主项目加收一次,不得按照计价单位数量叠加加收。
2.6岁以下儿童同台多项手术的,可按主手术价格加收一次,其他手术价格不得叠加加收。
3.儿童加收比例为最高上限。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儿科诊疗难度、资源消耗及本地实际,在最高上限内自主确定具体加收比例,即不高于30%的基础上可以下浮比例执行。
(三)明确试点价格政策。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卫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宁县人民医院优化医疗**结构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方案的通知》(卫医保发〔2021〕19号)中涉及的试点价格项目,自新版31类价格项目落地起同步停止执行。
(四)延续执行口腔种植类价格项目。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自治区新增和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卫医保发〔2023〕19号)制定的15项口腔种植项目延续执行。如后续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新要求的,统一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三、开展价格治理
为深入落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要求,统一规范手术类项目计价规则,切实减轻群众费用负担,停用《中卫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2021版)》手术治疗第7条“需要使用层流手术间的手术,根据洁净程度要求,每例加收40-200元,使用层流产房每例加收30-50元”的说明。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停止执行上述层流加收,原有加收条款同步废止,不得再以手术室、产房具备层流净化洁净功能为由,在手术治疗项目价格外额外收取层流洁净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做好辖区医疗机构价格落地监测工作,持续跟踪新版医疗服务价格运行态势,收集医疗机构、患者反馈意见,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应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规范执行修订、新开展、停用及暂缓停用项目;加强医务人员政策培训,积极回应患者诉求,不得以新版价格项目实施为由推诿患者,或出现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3.停用项目汇总表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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