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整合护理、产科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护理、产科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国家新版价格项目落地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整合护理、产科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78号)要求,对我市现行护理、产科、临床量表、器官移植、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护理、产科、临床量表、器官移植、部分中医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整合护理类项目22项,产科类项目30项,临床量表类项目2项,器官移植类项目12项,中医针法类项目10项,中医外治类项目18项,中医灸法、拔罐、推拿类项目18项(具体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7)。停用与拟整合类别存在映射关系、以及不符合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的项目,合计385项(详见附件8)。
二、合理合规确定价格水平
在自治区医保局制定最高限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市经济水平、居民和职工可支配收入情况、基金结余、服务能力等因素,制定了辖区公立医院新版项目价格。具体执行标准如下:中卫市人民医院、宁南医院执行B类标准;中卫市中医医院和中宁县中医医院中医类服务项目执行B类标准,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执行C类标准;中卫市妇幼保健院、中卫市第三人民医院、沙坡头区人民医院、中宁县人民医院、中宁县妇保健院、海原县人民医院、海原县中医医院、海原县妇幼保健院执行C类标准。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以C类标准下浮10%作为其收费标准。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应遵照规范整合的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被停用项目自通知执行之日起不得向患者收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三、严格执行自治区统一政策
(一)六岁(含)以下儿童加收政策
所有新设立项目中,凡加收项中明确儿童加收的,加收幅度均为30%(指在主项目和扩展项基础上加收,不得在加收项基础上加收)。六岁及以下儿童的范围为六周岁以下(含生日当天)的儿童。如:2020年1月1日出生的儿童,2026年1月1日(含)前,均在加收政策范围内;2026年1月2日起,不属加收政策范围。住院期间儿童跨六岁年龄段,相关收费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鼓励各医院通过加强管理、优化结构、降低成本,在规定的加收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
(二)医保支付政策
医保属性为“否”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保属性为“是”或明确医保限定的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原则上以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指导价格)以内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指导价格)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患者自付或各类补充保险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四、执行时间及相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8.停用项目汇总表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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