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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3/2026-00052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6年04月07日
标  题:
中卫沙坡头宁夏汇力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9·1”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中卫沙坡头宁夏汇力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9·1”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1日,中卫市沙坡头区宁夏汇力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力丰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66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5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宁夏汇力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9·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沙坡头区委常委、副区长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沙坡头区发改局等部门(单位)人员为成员。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取证组、技术分析组、监管责任调查组四个专项工作小组,并邀请安全专家参与技术指导,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就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调查认定:中卫沙坡头宁夏汇力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9·1”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控不到位、应急救援处置不当,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单位

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10月26日,注册资金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二)项目监理单位

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20日,注册资金5060万元,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新能源技术开发。2024年8月28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9年8月28日,资质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2025年6月7日,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输变电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三)项目承包单位

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23日,注册资本3亿元,法定代表人李某。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2023年12月22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2023年1月4日,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1月3日至2026年1月12日。

(四)项目劳务分包单位

宁夏汇力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2日,注册资金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惠某某,公司现有员工197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劳务分包。2025年1月9日,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5年1月9日至2028年2月14日。

2024年7月18日,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等级及有效期: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有效期:2025年5月23日至2030年5月23日。

二、建设项目情况

(一)项目基本内容

2025年5月21日,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永利新能源光伏1#、2#、3#输变电工程330KV送出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发包情况

1.项目承包:2025年8月12日,建设单位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330kV输电线路送出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承包方式为施工承包,工程承包范围: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330kV输电线路送出工程70基基础施工、101基杆塔组立,22.805公里单回路和24.516公里双回路架线施工。

项目计划工期:2025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2025年8月15日,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该项目《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单位审查并经建设单位审批通过。

2.劳务分包:2025年8月15日,施工单位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汇力丰公司签订了《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330kV输电线路送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和内容: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330kV输电线路送出工程二标段第四小段25个塔基的基础工程、杆塔组立、接地工程、架线工程、附件工程、辅助工程等。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25日。实际从2025年8月18日起开始施工。

(三)事故塔基情况

事故具体地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镇甘塘地区的本项目二标段第四施工队区域的AJ23铁塔塔基点。AJ23塔基设计由四根独立桩组成,分别为A、B、C、D腿。事故发生时,腿桩坑挖掘深度分别为A腿深度8.5m、直径1.2m;B腿深度9.7m、直径1.2m;C腿深度11m、直径1.2m;D腿深度9.8m、直径1.2m,腿桩坑均呈圆柱形状。4个腿桩坑平面布局为正方形,边长为7.22m。腿桩坑挖掘采用人工挖掘方式。

A腿桩坑位于南边,与其他3个腿桩坑地势相对垂直面低4.5-5m,与空压机位置相对垂直面低6.1m。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汇力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开始进行AJ23塔基作业。计划A腿桩坑挖掘深度达到10m,直径为1.2m。事故发生时,深度达到8.5m,直径为1.2m。

三、事故经过及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年8月26日,汇力丰公司劳务人员采用人工挖掘方式开始对AJ23号塔基A腿基坑进行挖掘。

8月31日,AJ23号塔基A腿基坑挖掘深度达到8.5m,直径1.2m,形状呈圆柱形。由于坑内岩土坚硬,需要对坑内岩土进行固体二氧化碳膨胀致裂后再挖掘。

8月31日16时至17时左右,汇力丰公司2名劳务人员启动了发电机和空压机,先后使用电镐和风镐在AJ23号塔基A腿基坑内底部向下打好放置固体二氧化碳的孔洞。

8月31日17时至18时左右,汇力丰公司劳务人员在AJ23号塔基A腿基坑内底部孔洞内放置固体二氧化碳,并进行了膨胀致裂。

9月1日8时20分左右,汇力丰公司4名劳务人员先后到AJ23号塔基点进行施工作业。其中2人负责A腿基坑内岩土的人工挖掘和清理,剩余2人负责钢筋的制作。

8时25分左右,一人佩戴防尘面罩进入A腿基坑底部清理坑内岩土,一人在AJ23号塔基A腿基坑上部操作人工卷扬机做好提吊坑内清理的岩土工作。清理岩土人员在A腿基坑内不到一分钟时间,感觉胸部难受,呼喊上方人员,同时抓住安全绳,坑上部人员摇动人工卷扬机往上拉,提升了离坑内底部约2至3米,失去意识坠落于坑内。坑上部人员发现其倒下后,便下坑内将安全绳系在其身上,坑上的其他人摇动人工卷扬机将其拉出坑。此时,下入坑内人员又倒在坑内,坑上的另一名人员又下去救,也倒在坑内。这时,附近AN65号塔基点施工人员听到呼救声也先后赶到AJ23号塔基。先赶到的一名人员下事故坑内将安全绳系在坑内其中一名人员身上,上面人员将其救出坑外,下坑救援人员又倒在坑内。这时,还有2名人员倒在坑内。随后,AN65号塔基点的2名施工人员也赶到事故现场,启动了现场空压机往坑内吹送压缩空气。2人下坑内将人员救上。现场工友对受伤人员采取了人工呼吸、心肺按压等急救措施。然后,现场人员将6名伤者人工转至山脚下,由杨某和马某某分别驾驶车辆送往医院。

9时35分,运送伤员车辆行驶至338国道路口时,劳务分包项目经理马某某拨打出了“120”急救电话。运送伤员的车辆在338国道行驶途中与两辆“120”急救车相遇,经急救医生诊断额某某某和石某某某2人已无生命体征。其他4名受伤人员意识清醒,身体有不同程度的不适感。

11时50分左右,“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往中卫市人民医院救治。截止10月14日,4名受伤人员先后康复出院。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劳务人员立即向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马某某报告了事故情况。马某某立即向项目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刘某报告了事故情况,刘某立即向本公司有关负责人及沙坡头区发改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上报了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无事故信息迟报、瞒报的行为。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组,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安抚。9月14日,与2名死者家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查,2025年8月31日16时至18时期间,AJ23塔基施工人员先后启动了汽油发电机和柴油空压机,采用电镐和风镐方式在A腿桩坑底部进行了打眼和固体二氧化碳膨胀致裂作业。委托第三方对AJ23塔基作业的发电机和柴油空压机排放的烟气进行检测,一氧化碳含量最高分别达到1186.8mg/m3和192.2mg/m3。查阅中卫市沙坡头区历史气象资料,8月31日17时左右风向为西北风,风力1.7级。AJ23塔基位于沙坡头区甘塘地区,山丘地貌,周边15公里范围内不存在大量一氧化碳气体的来源的潜在风险。施工作业过程未涉及使用一氧化碳气体。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AJ23塔基A(南向)、B(东向)、C(北向)、D(西向)腿桩坑内的气体多次检测,没有出现一氧化碳气体含量自然上升的现象,排除地质因素形成一氧化碳气体。9月14日,启动发电机试验测试A腿桩坑内的一氧化碳气体,一氧化碳气体浓度达到146.7mg/m3。AJ23塔基A腿桩坑内一氧化碳气体浓度明显上升与启动汽油发电机后排放的烟气有直接关系。事故发生后5小时左右,经市生态环境部门对A腿桩坑内底部气体检测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含量分别达到1188mg/m3和含量3122mg/m3。

据此,8月31日16时至18时,AJ23塔基点作业时汽油发电机和柴油空压机燃料燃烧后排放的烟气受当日风向、地形及空压机呼吸阀吸入等因素影响进入地势相对较低的A腿桩坑内积聚。9月1日8时25分左右,1名施工人员在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入A腿桩坑内清理岩土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其他5名施工人员未佩戴有效救援防护器材先后进入坑内互相施救发生中毒。

(二)直接原因

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AJ23塔基A腿桩坑施工过程中,启动了汽油发电机和柴油空压机作业,排放的含一氧化碳的烟气进入地势较低的A腿桩坑内逐渐积聚。在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发生人员中毒事故。救援人员未佩戴有效的救援防护器材先后进入A腿桩坑内相互施救,导致中毒事故损失扩大。

技术组讨论结论:此次事故是一起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控不到位、应急救援处置不当造成的一般一氧化碳气体中毒和窒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间接原因

1.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劳务分包单位没有针对性地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教育,作业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危害严重性认识不足,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意识不强。项目承包单位没有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和本单位的《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办法》将劳务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纳入统一培训范畴。查阅本次事故涉及死亡和受伤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均没有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内容等具体详细记录。提供的培训教育《一人一档》资料中,考试试卷存在替代答题现象和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问题,1名参与事故救援的作业人员没有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档案。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形。

2.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项目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均没有针对施工作业中涉及的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并根据检测结果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过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更换为固体二氧化碳膨胀致裂方式前,没有制定相应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控方案。没有针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教育。劳务分包单位没有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项目承包单位在该项目二标段第四队施工过程中没有落实本单位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票。该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自开工以来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均没有履行作业审批管控,未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有关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在未确认有限空间安全状况下,任意进入有限空间(塔基坑)作业的行为没有制止和纠正。

3.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安全设施配备不完备。事故发生前,项目承包单位没有按照与劳务分包单位汇力丰公司签订的《安全协议书》的约定,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齐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配备齐全应急救援器材。本应由项目承包单位负责统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口头安排劳务分包单位自行采购配发,未达到生产安全的配备标准和要求。该项目AJ23塔基及一些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现场醒目位置未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告知牌》,配备的气体检测设备数量不满足使用需求。未按照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及《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有关规定配备正压式呼吸器、长管呼吸器等应急救援器材,现场作业人员无救援防护器材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4.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压实。项目二标段第四队施工人员达到150至170人,仅配备1名安全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国家能源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的规定。项目承包单位配备的1名项目安全总监没有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相关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多次进入项目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具体安全巡查记录,对AJ23塔基等大部分有限空间作业点未设置警示告知牌,检测设备、应急救援器材配备不全,AJ23塔基空压机排烟罩脱落未及时维修等安全隐患均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

5.项目相关专项施工方案不完善,问题隐患监督整改落实不力。该项目于2025年8月15日开工报批审批已通过,但施工单位没有形成完善的项目《人工挖孔桩基础专项方案》和《人工挖孔桩岩致裂药柱膨胀致裂施工专项方案》进行作业。8月29日监理单位下达的《工程暂停令》经项目建设方人员审核通过后,监理单位未向项目承包单位送达告知,有关问题未经整改继续施工作业。

五、事故伤亡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不同程度中毒受伤。

(一)死亡人员信息:

1.石某某某,男,彝族,33岁,生前系汇力丰公司劳务人员。

2.额某某某,男,彝族,17岁,生前系汇力丰公司劳务人员,无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二)受伤人员信息:

1.勤某某某,男,彝族,24岁,系汇力丰公司劳务人员。

2.额某某某,男,彝族,30岁,系汇力丰公司劳务人员。

3.额某某某,男,彝族,28岁,系汇力丰公司劳务人员。

4.吉某某某,男,彝族,22岁,系汇力丰公司劳务人员。

六、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人)

马某某,劳务分包单位汇力丰公司的项目经理,是劳务分包项目现场具体实施主要负责人。存在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国家能源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规定,为劳务分包项目施工作业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配备了1名现场专职安全员。对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不到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学时等内容,培训考试有替代答题现象,此次事故涉及的1名施救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未督促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查审批。多次进入该项目二标段四队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对施工作业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均没有气体检测记录和履行审查审批、未为作业人员配备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正压式呼吸器、长管呼吸器应急救援器、气体检测设备数量配备不足、AJ23塔基及大部分有限空间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劳务分包作业现场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移交发证机关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件。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1人)

1.惠某某,劳务分包单位汇力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的规定,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配备了1名现场专职安全员。未组织建立健全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劳务分包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该项目存在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时等记录、培训考试有替代答题现象、施工作业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均没有气体检测记录和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未落实项目承包单位《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有限空间作业票、未为作业人员配备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正压式呼吸器、长管呼吸器和应急救援器、气体检测设备配备数量不足、AJ23塔基及大部分有限空间进入点未设置警示标志的问题督查检查落实不力。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劳务分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王某某,劳务分包单位汇力丰公司劳务分包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存在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时等内容,对培训考试有替代答题及事故中涉及的1名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失查。未督促劳务作业人员履行有限空间施工审查审批手续,该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施工作业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均没有气体检测记录和审查审批手续。多次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对未为作业人员配备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正压式呼吸器、长管呼吸器和应急救援器、气体检测设备配备不足、AJ23塔基及大部分有限空间进入点未设置警示标志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李某,项目承包单位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督促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国家能源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不力,致使该项目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了1名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的1名项目安全总监没有取得相应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督促该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该项目未将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安全教育培训的范畴失查失管。督促落实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不到位,没有按照协议内容配发齐全有限空间作业需要的气体检测设备、作业人员佩戴的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救援所需的正压式呼吸器、长管呼吸器装备等器具,AJ23塔基及大部分有限空间进入点未设置警示标志。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规定不到位,项目二标段第四队自施工以来所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均没有履行审查审批作业。在此次事故中,负有承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铁某某,项目承包单位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兼总工程师,分管公司技术、质量等工作。未及时督促该项目部制定本项目涉及的危大工程《人工挖孔桩基础专项方案》和《铁塔人工挖孔桩岩致裂药柱膨胀致裂施工专项方案》,相关专项方案未经审查报备通过进行施工。在此次事故中,负有次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三罚款的行政处罚。

5.孔某某,项目承包单位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副经理。督促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不力,致使该项目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配备了1名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的1名项目安全总监没有取得相应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督促该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没有将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安全教育培训的范畴失查失管。督促落实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不到位,没有按照协议内容配发齐全有限空间作业需要的气体检测设备、作业人员佩戴的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救援所需的正压式呼吸器、长管呼吸器装备等器具,AJ23塔基及大部分有限空间进入点未设置警示标志。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规定不到位,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自施工以来所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均没有履行审查审批作业。在此次事故中,负有承包单位次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三罚款的行政处罚。

6.王某,项目承包单位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内部输变电公司经理。对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的规定,设置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该项目二标段劳务施工四队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配备了1名现场专职安全员、未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条件配备项目安全总监,配备的1名项目安全总监没有取得相应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对该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施工人员未纳入本单位统一安全教育培训范畴失查失管。存在进入该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施工作业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均没有气体检测记录、未落实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票、未为作业人员配备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正压式呼吸器、长管呼吸器和应急救援器、气体检测设备配备不足、有限空间进入点未设置警示标志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罚款的行政处罚。

7.刘某,项目承包单位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存在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的规定,设置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该项目二标段劳务施工四队按照规定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但实际仅配备了1名现场专职安全员。未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条件配备项目安全总监,配备的1名项目安全总监没有取得相应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不符合有关规定。存在督促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的问题,没有将劳务分包施工人员纳入本项目统一安全教育培训的范畴。未组织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未按照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内容配发齐全有限空间作业需要的气体检测设备、作业人员佩戴的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救援所需的正压式呼吸器、长管呼吸器装备等器具,AJ23塔基及大部分有限空间进入点未设置警示标志。未督促项目劳务施工作业按照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票。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自施工以来所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均没有履行审查审批作业。《铁塔人工挖孔桩岩致裂药柱膨胀致裂施工专项方案》和《人工挖孔桩基础专项方案》不完善、未经报审通过进行作业。在此起事故中,负有项目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主要负责人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七罚款的行政处罚。

8.王某某,项目承包单位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总监兼项目安全管理负责人。存在未对该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施工作业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未设置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该项目二标段施工四队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配备了1名现场专职安全员和没有将劳务分包施工人员纳入本项目承包单位统一安全教育培训范畴失查失管。对该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施工作业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均没有气体检测记录、未落实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票、未为作业人员配备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正压式呼吸器、长管呼吸器和应急救援器、气体检测设备配备不足、有限空间进入点未设置警示标志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罚款的行政处罚。

9.张某某,项目承包单位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现场专职安全员。存在多次进入该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施工现场,对没有将劳务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本项目承包单位统一培训教育范畴、劳务分包单位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时等记录、培训考试有替代答题现象、施工作业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均没有气体检测记录、未落实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票、未为作业人员配备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等,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正压式呼吸器、长管呼吸器和应急救援器、气体检测设备配备数量不足、AJ23塔基及大部分有限空间进入点未设置警示标志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周某某,监理单位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督促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不力,致使该项目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配备了1名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的1名项目安全总监没有取得相应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对项目承包单位未将《人工挖孔桩基础专项方案》和《铁塔人工挖孔桩岩致裂药柱膨胀致裂施工专项方案》报备审查通过的施工行为制止不力。8月29日,其签发该项目《工程暂停令》已经项目建设方审核通过后,没有及时向施工方送达告知,对有关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多次进入该项目二标段四队施工现场,对施工作业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均没有气体检测记录和履行审查审批、未为作业人员配备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正压式呼吸器、长管呼吸器和应急救援器、气体检测设备配备不足、AJ23塔基及大部分有限空间进入点未设置警示标志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罚款的行政处罚。

11.罗某某,建设单位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项目监理单位于2025年8月29日下达《工程暂停令》后,对相关问题未经整改继续施工作业的行为没有上报并及时制止和纠正。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一定安全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3个)

1.宁夏汇力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是劳务分包作业的安全责任主体。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的规定,为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配备了1名现场专职安全员。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考试有替代答题和1名参与救援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未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查审批规定,该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施工作业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均没有气体检测记录和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未为作业人员配备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正压式呼吸器、长管呼吸器等应急救援器、气体检测设备配备不足、大部分有限空间进入点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行为。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是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存在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未设置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配备了1名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的1名项目安全总监没有取得相应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存在没有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规定,将劳务分包施工人员纳入统一安全教育培训范畴进行培训,1名事故救援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未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规定,落实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未按照与劳务分包单位汇力丰公司签订的《安全协议书》配发齐全有限空间作业需要的气体检测设备、作业人员佩戴的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救援所需的正压式呼吸器、长管呼吸器等器材装备。AJ23塔基及大部分有限空间进入点未设置警示标志。项目二标段四队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均没有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票。在《铁塔人工挖孔桩岩致裂药柱膨胀致裂施工专项方案》和《人工挖孔桩基础专项方案》不完善、未经报审通过进行相关作业。对劳务公司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失查。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8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是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监理责任单位。对项目施工单位未将《人工挖孔桩基础专项方案》和《铁塔人工挖孔桩岩致裂药柱膨胀致裂施工专项方案》报备审查通过进行施工监管不到位。8月29日该项目《工程暂停令》签发并经项目建设方审核通过后,没有向施工方告知并送达,也没有监督落实《工程暂停令》指出的有关问题,致使相关问题未及时整改并继续违规施工作业。相关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多次进入项目二标段第四队施工现场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对该项目二标段劳务四队自施工以来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没有履行审查审批、未按照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配齐有限空间作业需要配备的气体检测设备、配备作业人员的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救援所需的正压式呼吸器、长管呼吸器及AJ23塔基及大部分有限空间进入点未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7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有关监管责任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沙坡头区发改局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市发展改革委向市安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2.建议沙坡头区发改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对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进行提醒谈话。

(五)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中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单位的其他有关责任人,由其公司内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事故有关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1.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力度。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成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责任心不强的管理人员,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层层压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有效落实到位。

2.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设施配齐救援防护装备。要在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告知牌》,配备相应的气体检测设备,为作业人员配备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按照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说明书要求及《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有关规定配备正压式呼吸器、长管呼吸器等应急救援器材,要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开展有限空间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的演练。

3.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履职培训,熟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项目承包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的规定,履行施工主体责任,将劳务作业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严格组织落实“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有限空间、高处、吊装等高危作业的安全培训教育,提升作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技能,杜绝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要加强人员录用条件审查,严禁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4.建立健全高危作业制度规程,严格履行高危作业审批规定。有关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有限空间、高危作业等安全管理审批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严格高危作业审批管控,执行高危作业工作票,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针对施工作业中涉及的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分析,并根据检测结果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杜绝未通风、未检测合格,未审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为。

5.加强项目开工条件审查,严格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要督促项目有关单位完善项目各类专项施工方案,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具备施工安全条件。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项目中涉及的危大工程落实旁站监管,及时发现督促作业单位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二)监管部门和单位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沙坡头区发改局要认真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电力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1.要牢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对工作落实不力、监督检查不认真、走过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2.要进一步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各类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制定详细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安全措施,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大对县(区)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力度,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到位。

3.要加强对电力施工危大工程、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行业部门要加大对电力项目施工中危大工程作业环节的监管抽查,要加强对项目开工建设安全条件审查,对施工组织不完善,专项施工方案未报审通过,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开工。对不落实危大工程作业安全措施违规作业并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4.市、县发改部门等行业监管部门和职能部门要聘请专家联合开展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违规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行为。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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