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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 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2026-10-08 来源: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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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1

陶鸿波

30565624042

2

王中华

30565624048

3

詹国鹏

30565624041

4

刘昌伟

30565624062

5

闫  伟

30565624049

6

丁志业

30565624001

7

刘宏强

30565624019

8

王丽荣

30565624024

9

王秀荣

30565624022

10

王  鑫

30565624061

11

李新伟

30565624028

12

方  伟

30565624027

13

段永强

30565624015

14

史丽媛

30565624025

15

贺小娜

30565624026

16

王  浩

30565624021

17

戴沛健

30565624013

18

冯忠兵

30565624008

19

刘青督

30565624064

20

李五光

30565624043

21

张元彻

30565624047

22

李超男

30565624032

23

黄超祖

30565624068

24

杨 朔

30565624044

25

汪海强

30565624038

26

刘 坤

30565624066

27

杨金川

30565624040

28

锁晓南

30565624034

29

芦  涛

30565624010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安全生产、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防火以及防震减灾等领域的行政检查权、许可权、处罚权、强制权等。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相关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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