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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3/2026-00109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6年10月14日
标  题: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集中公布问题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集中公布问题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为扎实推动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现集中公布一批问题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案例1】中卫市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6年5月15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卫市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隐患:1.1号炉东侧炉门汇风箱漏水;2.主道路上方管廊缺少限高标识;3.质检室内存放煤油为危险化学品,未张贴相应警示标识。其中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定1号炉东侧炉门汇风箱漏水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余2处为一般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1处重大隐患处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处一般隐患处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处叁万元整(¥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宁夏中卫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2026年5月16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中卫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因5月15日降雨导致屋顶漏水,致使2号炉炉台区域存在积水,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二项,判定该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处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定期校验及虚假整改案

2026年6月5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有机载体锅炉炉顶安全阀已超过定期校验期限,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完成安全阀校验整改。2026年6月16日开展整改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开展实质性校验工作,将其他安全阀的校验合格证张贴在涉案安全阀上,提交虚假校验报告、不实整改报告企图蒙混过关。现场核查确认安全阀无拆卸校验痕迹,实物铭牌信息与报送校验报告资料不一致,涉嫌未对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开展定期校验,我局当日责令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并立案调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收到监察指令后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本案无法律规定的减轻、从轻、从重或者不予处罚情节,适用一般处罚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安全阀,并于2026年7月1日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中宁县某加油站两名加油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2026年6月10日,中宁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称:“2026年6月9日下午19点左右,发现该加油站有两名加油员疑似未穿防静电鞋。”6月15日,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两名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经查,6月9日和6月15日,中宁县某加油站两名加油员作业时均未穿防静电鞋。

以上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4.2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宁县某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中宁县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田某某作出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中宁县某加油站站长杨某某作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建设项目现场备案关键岗位人员未在现场履职,现场实际履职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6年6月28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到某建设项目开展巡查检查,发现该项目现场备案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未在现场履职,现场实际履职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二)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等规定,依法对某建设项目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合计处壹拾肆万元整(¥14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中宁某物流仓储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案

2026年6月28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在明查暗访期间,发现中宁某物流仓储建设项目悬挑式卸料平台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悬挑式卸料平台斜拉钢丝绳直径14mm,方案要求至少16mm;斜拉钢丝绳编织位置采用4个绳卡固定,方案要求设置5个。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五),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由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单位宁夏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宁夏某建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郝某、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马某等10名责任人累计处人民币壹拾万叁仟捌佰元整(¥1038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宁夏某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6年7月23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设置的安全总监由公司经理兼任,且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和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6项A阶次“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宁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案

2026年8月24日,中卫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宁夏道路运输监督服务体系-统计报表-运输车辆无单证明细表中查询2026年7月1日至8月23日期间,宁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6车/6条有定位无运单异常信息,其中无运单里程最长291公里,为宁E9***8车辆7月23日起讫地宁夏中卫市中宁县至宁夏中卫市海原县的运输任务。涉及车辆为宁E9***8/1条、宁E8***5/1条、宁E9***8/1条、宁E9***6/1条、宁E8***6/1条、宁E8***5/1条,存在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在2025年11月3日因: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被依法查处,案号“宁卫交简罚〔2025〕066号”,本次系一年内第二次依法查处。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第92项,情节属于较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9】宁夏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2026年9月29日9时,宁夏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委托该公司监控员王某,到中卫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宁E7***0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业务,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所有的宁E7***0车辆2024年10月未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经查,宁夏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宁E7***0车辆首次注册登记日期2020年10月27日,该车辆于2023年10月10日在中卫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该车辆应该在2024年10月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但实际是2026年8月31日在中卫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22个月,存在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第115项,情节属于特别严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海原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案

2026年9月9日,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针对12345举报投诉系统反馈的来电人投诉:“海原县某小区中控室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相关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海原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管理的某小区,该小区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针对该小区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消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消防〔2025〕39号)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序号50),违法情节划分:轻微违法;具体违法情形: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量罚区间: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X≤3600元罚款,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宁消〔2026〕17号),海原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管理的某某小区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住宅户数为887户,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违法案件规模划分指标住宅户数P(300≤P≤1200),量罚区间为30—70%。拟给予海原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捌拾元整(¥2480)的行政处罚。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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