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卫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制度》的通知
卫统发〔2026〕1号各县(区)统计局、局各科室(中心):
《中卫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统计局
2026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关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统计局采用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的“双随机”抽查方式(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并将随机抽查结果进行公开。
第三条 检查对象为全市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四上”调查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第四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由执法监督科具体组织实施,有关业务科室(中心)配合。
第五条 市统计局按照统计工作需要,确定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
执法监督科将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作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的抽样框,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法定填报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七条 统计执法检查对象按照下列程序抽查:
每年至少抽查2个县(区),在每个县(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其中沙坡头区除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业、企业研发以外,其他每个统计专业抽取不少于2家;中宁县除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业、有资质的建筑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研发以外,其他每个统计专业抽取不少于2家;海原县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工资抽查数量不少于2家,其他每个统计专业不少于1家。如当年国家、自治区统计局在我市或县(区)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可根据上级统计机构安排开展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对上级统计机构抽取的同一单位、同一专业(同一项目)市、县(区)统计局不得重复检查。
“双随机”执法检查应当使用随机软件,根据工作需要,在剔除前3年已执法检查对象的基础上,对所有被抽查对象按照工业(建筑业)总产值、批零住餐业销售额、营业额、服务业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当年完成投资额等各专业主要指标进行排序,在办公室(法制科)的见证下进行。
第八条 近3年已执法检查过的同一单位、同一专业(同一项目),未发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原则上不再重复抽查。
第九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执法监督科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报市统计局局务会审定;
(二)依据抽查方向从全市统计执法人员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检查对象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条 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市统计局局务会研究后批准,可直接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法制科)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双随机”检查通报应及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宁夏十公示信息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并将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卫市统计局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共中卫市统计局党组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卫统党组发〔2023〕2号)所包含的《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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