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及中卫市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要求,结合中卫市水务局权责清单,制定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基本信息
主管部门:中卫市水务局
抽查区域:中卫市全域(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核查、资料调阅、在线监测
实施平台:宁夏 “双随机、一公开” 综合监管平台
公示期限:长期(动态更新)
监督电话:0955-7067268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核心表)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水资源管理 | 取水许可及取用水行为检查 | 取水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备水源、地表水、地下水) | ≥10% | 每年 1–2 次(重点单位每年 2 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 重点监管:年取水量≥10 万 m³ 单位 |
2 | 水资源管理 | 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检查 | 用水大户、高耗水企业、公共供水单位 | ≥5% | 每年 1 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 核查用水定额、节水设施、计量装置 |
3 | 水土保持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检查 | 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房地产、矿山、公路、风电等) | ≥15% | 每年 1 次(在建项目全覆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 方案审批、措施落实、补偿费缴纳 |
4 | 河道河湖管理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检查 | 涉河建设单位(桥梁、管线、码头、厂房等) | ≥20% | 每年 1 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 | 审批手续、施工合规、防洪安全 |
5 | 河道河湖管理 | 河道采砂活动监督检查 | 采砂企业、个体采砂户 | 100% | 每季度 1 次(采砂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全覆盖监管,严厉打击无证采砂 |
6 | 河道河湖管理 | 河湖 “清四乱” 常态化检查 | 河湖管理范围内违建、围垦、排污、垃圾堆放主体 | ≥30% | 每半年 1 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 | 乱占、乱采、乱堆、乱建 |
7 | 水利工程管理 | 水库、堤防、闸站安全运行检查 | 水库管理单位、堤防运维单位、灌区管理处 | 100% | 每半年 1 次(汛期前必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 | 全覆盖,大坝安全、防汛物资、应急预案 |
8 | 水利工程管理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 ≥25% | 每年 1–2 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使用 |
9 | 防汛抗旱 | 防汛物资储备与预案落实检查 | 乡镇政府、防汛责任单位、水库 / 河道管理机构 | ≥20% | 每年 1 次(汛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物资、队伍、预案、演练记录 |
10 | 水资源保护 | 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排污行为检查 | 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 | ≥15% | 每年 1–2 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审批、达标排放、在线监测 |
11 | 农村供水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检查 | 乡镇供水站、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 | ≥10% | 每年 1 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供水条例》 | 水质、水量、管护、水费收缴平 |
12 | 水政监察 | 水事违法活动巡查(无证取水、非法排污、破坏水工程等) | 涉水生产经营单位、个人 | ≥5% | 每季度 1 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动态巡查,发现违法立即立案 |
三、抽查工作要求
严格随机:从监管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 2 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全程留痕。
规范程序:检查前公示、亮证执法、现场记录、拍照取证、出具检查文书,落实全过程记录。
公开结果:检查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在中卫市政府官网、本局政务公开专栏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动态调整:本清单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监管重点变化及上级要求,每年动态更新并公示。
联合抽查:对跨领域事项,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 “双随机” 抽查,避免多头检查。
四、责任与监督
本局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局 “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可举报。
举报电话:0955-7067268
举报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萃南路129号
中卫市水务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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