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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6/2026-00108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水务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6年09月23日
标  题:
中卫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中卫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一、编制规定内容: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中卫市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政策,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水资源规划、黄河及重要湖泊、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水资源,拟订全市水利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和管理工业、农业、生态及城乡供水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提出市财政性水利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市、县(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全市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建立河长会议、工作督察、信息共享等制度并抓好落实。编制河湖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湖水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市河湖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县(区)做好河湖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

(八)指导监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指导县(区)配套工程建设。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监测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现代化灌区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水利扶贫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域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指导水利投资项目稽察、节水及水资源管理督查。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技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化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十五)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水务局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档案、信息、信访、保密、后勤保障及重要工作的协调督办。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建设、组织人事等工作。负责统筹职责范围内人才、安全生产等工作,抓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

(二)水利与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河湖采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防洪论证评价。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监测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现代化灌区建设、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小水电改造及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参与重大水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改革创新、科技推广、信息化建设工作,执行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负责水利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三)水政与水资源管理科(法制科)。负责组织、监督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节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协调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和重点区域节水,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参与水功能区划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解跨县域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编制河湖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修复及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负责河湖长制相关制度的落实。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规划建设与财务科。负责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及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现代水网建设。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数字水利体系建设。负责水利行业对外交流合作、招商引资工作,推进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负责部门预算决算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水利统计、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水务局行政编制9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文萃南路129号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955-706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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