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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政复字〔2025〕164号

2026-01-23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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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包某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文昌派出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1月2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1月6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洗浴场所提供的Wi-Fi服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挂号信函XA61338569441于2025年11月10日被签收。申请人未收到任何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一、依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2024)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三日内与申请人联系,并完成网上接报案登记。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二、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告知书》或者告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告知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三、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接报案登记,对于群众提出的举报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登记。本案即使不归被申请人监管,其同样应当登记,其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至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参考案例:裕政行复决〔2025〕194号行政复议决定。四、参照镇公(永)行罚决字〔2025〕50459号、麦公(道南)行罚决字〔2025〕1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属于被申请人监管的行政案件。参照舞政复决〔2025〕105号行政复议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答复。五、挂号信的物流信息显示“中卫市,您的邮件已代收【前台】,如有疑问请电联快递员【唐XX,电话:182XXXXXX46】”,即代表被申请人收到信件。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

被申请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文昌派出所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8日受理本案,同日作出卫政复字〔2025〕*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截至2025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复,亦未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已逾期,依法应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文昌派出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答复职责。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

第六十二条  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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