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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政复字〔2025〕137号

2026-01-23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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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马某某

申请人宁夏某科技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Y******《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0月27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11月21、11月24日通过书面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Y******《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申请人称:一、认定第三人因工作原因受伤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工作原因需满足职工受伤与本职工作存在直接关联。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关联,且第三人伤情实为自身疾病。(一)伤情诊断与事故描述存在根本矛盾。《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于2025年2月26日受伤,诊断结果为胸椎压缩性骨折T12。第三人于2025年3月3日因腰部不适住院,出院后向申请人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显示诊断结果为腰椎间盘突出、气滞血瘀证,无任何关于胸椎压缩性骨折T12的记载。(二)受伤时间与自述存在明显冲突。出院记录明确记载第三人自诉半月前因搬重物后腰疼痛,以2025年3月3日入院时间推算,第三人自述搬重物时间应为2025年1月16日左右,与《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2025年2月26日受伤时间相差10天,时间线无法对应。(三)伤情性质属于自身疾病。腰椎间盘突出的主要病因是腰椎间盘退变,属于缓慢发展的疾病,并非单一突发行为可直接导致。第三人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3月3日期间均正常到岗,无任何受伤后的异常表现,进一步说明其伤情并非2025年2月26日工作中突发的事故伤害。二、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合法权利。被申请人陈述因需医学专家鉴定,于2025年5月30日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后于2025年9月8日恢复程序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整个程序推进过程中,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关于程序中止、恢复及证据审核的书面或口头通知,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提交反驳证据、参与程序陈述意见,丧失了举证和申辩的权利,严重影响了自身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缺乏事实支撑,且存在程序违法情形,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5年2月26日18时30分左右,第三人和同事一起抬封头盖板时由于盖板太重致使腰部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T12。2025年5月28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2025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同日因需要医学专家鉴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2025年6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2025年6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马某某腰椎间盘突出不符工伤认定的情况说明》、病历和请假申请单。2025年9月8日因工伤认定中止因素消除,被申请人恢复了工伤认定程序。经被申请人调查取证后认定,第三人伤情始于2025年2月26日搬重物所致的受伤事件,并于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14日、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8日、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5月1 日连续在中卫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胸椎压缩性骨折T12未能在前期住院时明确诊断,但腰部疼痛症状一直存在,诊疗过程从未间断。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5月1日住院期间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T12,是前述受伤事件引发的连续性病况,符合医学规律。经过调查研究,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了Y******《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5年9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第三人马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1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在生产岗位工作,岗位职责以申请人确定的说明书上的职责履行。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24年3月8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24年3月8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用工日期为2024年3月8日。2025年2月26日18时30分左右,第三人与同事一起抬封头盖板时腰部受伤。2025年3月3日,申请人前往中卫市中医医院骨伤科就诊,门诊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后住院治疗至2025年3月14日出院,出院记录入院情况一栏记载“门诊查脊柱CT:1.L4-L5椎间盘膨出,L5-S1突出(椎间孔型);2.腰椎侧弯,腰椎退行性改变。由门诊以‘腰间盘突出’收住入院”。2025年3月27日,申请人再次入院治疗,经诊断为:1.腰椎间盘突出;2.腰椎侧弯;3.腰椎退行性病变。2025年4月21日、4月22日,申请人在中卫市中医医院进行MR检查、DR检查,MR检查报告单诊断意见为1.腰椎退行性改变;2.腰4-5椎间盘膨出,同水平硬膜囊受压,腰5-骶1椎间盘中央偏右脱出,同水平硬膜囊及右侧神经根受压;DR检查报告单诊断意见为1.骨盆未见骨质异常;2.腰椎退行性改变;3.T12椎体楔状改变。2025年4月23日住院病历西医诊断和4月29日出院西医诊断为:1.腰椎间盘突出;2.胸椎压缩性骨折T12,后申请人反复前往医院就诊治疗。2025年5月28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证据材料。2025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日因需要医学专家鉴定,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决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2025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要求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5日内履行举证责任。2025年6月25日,申请人提交《关于马某某腰椎间盘突出不符工伤认定的情况说明》《请假申请单》和第三人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2025年9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恢复工伤认定通知书》。2025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2025年9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Y******《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25年2月26日18时30分左右,第三人和同事一起抬封头盖板时由于盖板过重,致使腰部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T12,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Y******《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Y******《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请假申请单》《中卫市中医医院出院记录》《中卫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交易明细查询、劳动合同、《中卫市中医医院门诊入院单》《中卫市中医医院CT检查报告单》《中卫市中医医院住院病历》《中医住院病案首页》《中卫市中医医院出院记录》《中卫市中医医院MR检查报告单》《中卫市中医医院DR检查报告单》《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工伤关联性诊断情况、《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笔录》《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关于马某某腰椎间盘突出不符工伤认定的情况说明》《请假申请单》《恢复工伤认定通知书》、企业信息查询单截图、送达回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复议机关调查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2025年2月26日18时30分左右,第三人和同事一起抬封头盖板时腰部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T12的受伤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作出的Y******《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工伤认定程序中,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充分保障申请人在工伤认定阶段享有的各项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Y******《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和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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