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司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执法监督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政复字〔2025〕93号

2026-01-23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字号: | 打印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马某不服被申请人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9月1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互联网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申请人称:2016年,申请人作为清洁工在工作期间遭遇车祸,导致大腿截肢,此伤害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且因执行工作任务所致,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希望贵府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完成对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的审核,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落实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

被申请人称:2025年6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2025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申请人于 2016年7月20日受伤到2025年6月12日申请工伤认定已近9年,超过规定的1年时限规定,且不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规定的情形,经被申请人研究决定不予受理。并于2025年7月2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被申请人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起,申请人在某镇从事街道清洁工工作。2016年7月20日9时许,申请人在国道109线1457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受到右大腿中下段不全离断伤等伤害。2025年6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为由不予受理,并于2025年7月2日向申请人送达。2025年8月2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息诉罢访承诺书》《送达回证》《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表》、住院病历1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两张。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规定,申请人在2016年7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25年6月12日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未提供不属于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