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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政复字〔2025〕78号

2026-01-23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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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牛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坡头区一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5年6月13日21时15分许,申请人驾驶川*小型轿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宾大道主路右侧第二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十里水街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时,被韩某穿拖鞋驾驶宁*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十里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时撞上,造成川*小型轿车右侧车门与宁*车辆车头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十里水街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迎宾大道是主路,该主路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十里水街是商业街、是支路,通过该路口没有红绿灯、交通警察指挥以及没有交通标志标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鸣喇叭催促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使用手持电话、穿拖鞋、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洒物品;(六)在低温易结冰情况下,将水遗洒至路面,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七)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八)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十)机动车辆载物遮挡驾驶人视线、机动车号牌、灯光装置;(十一)两轮摩托车载二名以上乘坐人员,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载人。”综上理由条款,韩某穿拖鞋从有商业性质的十里水街支路超速出来经过人行横道、迎宾大道辅路(非机动车道)再到主路右侧第二车道未减速避让有优先通过权的主路车辆,这明显就是危险驾驶,应该认定驾驶人韩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因被申请人认定责任引用条款错误、做出不合理的处罚,故申请米博体育平台app行政复议部门依法依规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5年06月13日21时15分许,申请人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十里水街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处时,与韩某驾驶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十里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处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该事故发生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十里水街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处,十里水街与迎宾大道均为一般城市道路,路口无标志控制,未设置信号灯且无交通警察指挥。民警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发现韩某脚穿拖鞋,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民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韩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对事故认定不服,遂向中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2025年6月27日,经中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复核认定,决定维持原沙坡头区一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民警收到复核结论后,依法对申请人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通警察、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放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316,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项)及韩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371,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十二项)进行处罚。申请人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通警察、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放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八)行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的。”之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申请人违反了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对其复议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了保障公安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请求米博体育平台app根据事实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06月13日21时15分许,申请人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十里水街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处时,与韩某驾驶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十里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处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报警,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发现:十里水街与迎宾大道均为一般城市道路,路口无标志控制,未设置信号灯且无交通警察指挥,川*号小型轿车右侧车门与宁*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受损。2025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100元、记3分。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2025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韩某罚款50元、记3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卫公交复字结论〔202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申请人不让右方来车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八)行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的。”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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