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6日20时9分,驾驶车牌号为宁****的重型栏板半挂车,途经海原县郑旗巨湾路段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判定为“重大事故,构成犯罪”。在整个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对交警同志一直非常尊敬并积极配合交警同志的工作,从未有任何抗拒行为,申请人特提出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申请人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该法律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申请人在此次重大事故中能够主动报警并配合交警工作,态度诚恳。因此,申请人请求在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申请人由于驾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出现了此次事故,在此,申请人深感愧疚。但是此次重大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并且申请人已经认识到了错误。申请人保证,在今后的日子里,申请人会更加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府对申请人进行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议,撤销此次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将积极配合贵府的工作,接受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被申请人称:2024年4月6日20时09分许,申请人驾驶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4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巨湾广场路口处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的由马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四轮电动车驾驶员马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时50分许,马某经宁南医院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5月14日,经海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会议研究认定,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马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罪。2024年5月27日,海原公安局立案侦查。2025年3月24日,海原公安局以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4月11日,海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决定不予起诉。4月16日,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向海原公安局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零一条,应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5日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综上所述,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对其复议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了保障公安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请求米博体育平台app根据事实依法维持我支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6日20时09分许,申请人驾驶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4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巨湾广场路口处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的由马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海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4月6日出具编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马某采取扣留四轮电动车等行政强制措施,于2024年4月7日,出具编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申请人采取扣留机动车等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5月14日,海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马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24年5月27日,海原县公安局认为符合立案标准,予以立为刑事案件并告知。2025年3月24日,海原公安局经询问、讯问、调查等程序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4月11日,海原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决定不予起诉。2025年4月16日,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向海原公安局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5年5月15日,海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对上述告知事项,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申请听证,并在告知笔录上并签字捺印。2025年6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卫公(交)行罚决字******《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当日签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卫公(交)行罚决字******《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检刑不诉*号《不起诉决定书》、海检刑行意*号《检察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复议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马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且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在海检刑不诉*号《不起诉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作出卫公(交)行罚决字******《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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