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2025年3月4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中卫市某公司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后,原某公司27名事业编制职工剥离事业编制转为企业职工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意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5日签收。但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仍未作出答复。因此,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中卫市某公司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后,原某公司27名事业编制职工剥离事业编制转为企业职工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意见”。之后,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仔细查找中卫市农业农村局2006—2016年留存档案,并询问了中卫市某公司,未发现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原中卫市农牧林业局)制定关于原某公司27名事业编制职工剥离事业编制转为企业职工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意见。因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的助理,未给予书面答复。二、202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米博体育平台app行政复议告知书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再次到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卫市某公司进行核实,但仍未找到相关内容的方案或者实施意见。之后,被申请人又到中卫市档案馆进行了查档,对2007—2015年市政府会议纪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进行了详细查找,均无关于原某公司27名事业编制职工剥离事业编制转为企业职工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意见。核实后,被申请人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5月31日通过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某某。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4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李某某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被申请人公开“中卫市某公司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后,原某公司27名事业编制职工剥离事业编制转为企业职工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意见”,同时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或“快递”。被申请人自2025年3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至2025年5月21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止,未按照申请人指定的形式予以提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行政复议告知书》《米博体育平台app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查找被申请人留存档案,但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之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又前往中卫市档案馆查档,仍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中卫市某公司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后,原某公司27名事业编制职工剥离事业编制转为企业职工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意见”。
2025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未发现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原中卫市农牧林业局)制定关于原某公司27名事业编制职工剥离事业编制转为企业职工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意见”,并于次日通过邮政EMS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李某某邮寄,该邮件已于2025年6月3日被签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授权委托书、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资格证、邮政EMS物流单6页、照片2张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后,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但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通过查阅资料、调阅档案等方式均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中卫市某公司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后,原某公司27名事业编制职工剥离事业编制转为企业职工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意见”相关信息,且已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故被申请人已实际重新作出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中卫市农业农村局未按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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