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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政复字〔2025〕58号

2025-08-27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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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退休及社保待遇核定申请作出审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27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限审批且未作出书面解释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1995年12月至2004年5月先后在两个单位以正式职工身份工作。2004年6月成为事业编合同制工人。2017年6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及企业职工身份持续缴纳社保至2024年12月。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退休审批。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各级经办机构自收到参保人员退休申报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当月已审核的正常退休人员情况进行汇总,于次月10日前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依据规定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办理养老定期待遇回执单》,被申请人应于2025年1月将申请人的退休待遇审理完毕并公示。但直至2025年5月6日下午,申请人打电话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沟通才知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退休申请做出了张贴公示,并未提前主动告知申请人,且只是张贴公示,并未审核完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延期办理申请人退休待遇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企业职工正常退休业务,被申请人按照退休审批流程当月及时对申请人人事档案进行查档审核。但因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有诸多疑异,被申请人为核实申请人真实工作情况,于2024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原单位发函,要求提供工资发放、在职考勤等资料。2024年12月底及2025年1月期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电话联系,询问办理情况时,也将函告原单位及办理进度告知了申请人。2025年3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12333反馈问题答复的形式,也将相关核查办理情况及工作措施告知了申请人。随后,原单位于2025年3月期间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情况说明》及劳动合同等资料。被申请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结合申请人人事档案、缴费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反复进行核查,仍存疑异。被申请人又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于2025年4月10日到自治区人社厅、银川市社保中心针对申请人退休审批问题咨询相关政策,并调取了《关于印发<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发〔2003〕118号)文件作为政策依据。在4月期间,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又多次和原单位联系,再次核实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被申请人后于2025年4月29日,按照退休审批流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001〕43号)文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示专栏等形式统一公示或在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之规定,在“信息公示栏”对申请人的退休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文件以邮件形式告知了申请人。2025年5月12日(公示期内),原单位向被申请人又提供了申请人在岗上班的原始工资表、考勤等资料。2025年5月28日,原单位对申请人在院的整个工作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复函并附有相应的佐证资料。依据申请人的工作情况档案记载及缴费情况,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卫社保函字〔2025〕*号《关于申请人1名职工正常退休的通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说明了审批退休的决定及其确定的工作时间、出生日期、补缴年限等关键退休信息,并通过邮件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送达。自2024年12月收到申请人的退休申请后,被申请人按照退休审批程序,办理其退休手续,虽按照相应政策规定,应按时限对其退休申请进行审批。但因申请人情况特殊复杂,调证核实及相关单位提供证据材料均需要一定的办理时间,同时本着对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负责的工作准则,被申请人通过向相关单位发函调证、到上级部门咨询等多种方式,保障群众退休审批合法合规、公平严谨,核算发放养老金准确无误。在整个办理期间,被申请人也多次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将各阶段的办理进度、工作措施如实向申请人反馈,并通过“12333”“市长信箱”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了答复,履行了自身工作职责,也充分尊重了群众的知情权。此外,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作出书面解释违法,并无法律法规及政策明文规定被申请人此项义务,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公示、退休审批均依据相应政策要求、调查取证及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且申请人的退休待遇自2025年1月起计发,对申请人的退休待遇无实际影响,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企业职工正常退休业务,被申请人于当日出具《办理养老定期待遇回执单》。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向原单位发函调取申请人工作期间工资发放、在职考勤、在编在岗、转正定级等相关情况。2025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中心出具《关于自治区12333<疑难问题及意见建议转办单>反映问题处理情况的回复》,期间与申请人就其电话反映问题进行了电话沟通说明。2025年3月14日,原单位出具情况说明。2025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在“信息公示栏”公示《关于对2024年12月新增1名正常退休人员名单》,并将公示文件于2025年5月6日以邮件形式告知了申请人。2025年5月28日,原单位向被申请人复函。2025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卫社保函字〔2025〕*号《关于徐某1名职工正常退休的通知》,同意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从2025年1月起计发。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退休及社保待遇核定申请作出审批不服,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限审批且未作出书面解释的行为违法。

以上事实有:《办理养老定期待遇回执单》《关于徐某在职期间工作情况说明的函》《关于自治区12333<疑难问题及意见建议转办单>反映问题处理情况的回复》、《关于对2024年12月新增1名正常退休人员名单》、《关于徐某的工作情况的复函》、卫社保函字〔2025〕*号《关于徐某1名职工正常退休的通知》、邮件发送截图1张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及市本级职能分工,被申请人具有市本级及沙坡头区社会保险待遇审核、计算、发放的法定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参加养老保险缴费个人退休办理程序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待遇手续审核,自待遇核定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要告知本人原因和解决途径”。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办理养老定期待遇回执单》。审核期间,因申请人人事档案工作记录情况与其社保缴费情况不一致等问题,被申请人先后向原单位及主管部门发函请求协助核查办理,虽系履行法定调查核实职责的行为,但该期间过分超出前述法定办理时限,程序违法。另,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卫社保函字〔2025〕*号《关于徐某1名职工正常退休的通知》,同意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从2025年1月起计发,故本机关不再责令履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超出法定办理期限完成待遇手续审核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参加养老保险缴费个人退休办理程序的通知

七、办理时限。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待遇手续审核,自待遇核定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要告知本人原因和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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