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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政复字〔2025〕28号

2025-08-27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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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 李某A 李某B 冶某 马某

被申请人:中宁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白某等5人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书》不服,于20254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机关于2025年4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6月3日,因案情复杂,机关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白某等5人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纳入失地保险安置体系并足额进行失地保险安置,或者一次性支付社保费用;3.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3.817万元/亩)对申请人被征收的基本农田进行补偿;4.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宅基地给予同等面积置换宅基地或者进行相应补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宁夏中卫市中宁县镇拥有房屋及土地。2020年,因“拟用于国道338线中宁至中卫公路建设项目”,申请人的房屋院落及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对申请人的房屋、宅基地及承包地进行完全补偿,也没有对申请人进行社保安置。2024年12月30日,申请人以EMS快递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2025年3月3日,被申请人将其作出的《关于对白等5人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内容于理不合,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土地与失地社保。申请人基本农田被征收后,没有按照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也没有给予申请人养老保险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土地现状做好调查登记,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物产权人共同进行确认。对于申请人土地是否为基本农田、是否符合社保安置情况应当在2020年征收调查之时予以确认,而现在被申请人却仍以需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为由拖延补偿,有违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保障。

二、关于房屋及宅基地。申请人的房屋与地上附着物有做评估,但是补偿款至今并未全部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之规定,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无故拖延,损害申请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

关于宅基地补偿。此次征收与申请人协商征收补偿事宜的是中宁县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当时承诺会置换同等面积宅基地作为补偿给申请人,所以评估报告上并未对申请人的宅基地进行评估。后申请人要求兑现宅基地补偿时却一直被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被申请人答复称“国道338沿线涉及的宅基地均已落实货币补偿,不再进行宅基地置换”与事实并不相符。事实上,申请人被征收的宅基地既未得到同等面积置换,也未获得任何补偿。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白等5人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书》,并责令其依法履行相应的安置补偿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白某等5人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书》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1.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纳入失地保险安置体系并足额进行失地保险安置,或者一次性支付社保费用的复议请求。2020年8月7日,被申请人发布的《中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明确“依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中宁政发〔201582号)的通知,拟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否符合失地社保安置的条件,需要逐项核实,申请人需按照《中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中宁政发〔201582号)规定的参保审核程序办理,即携带相关资料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初审,自然资源局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等程序进行办理。截至目前,申请人未向镇人民政府申请。

2.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3.817 万元/亩)对申请人被征收的基本农田进行补偿的复议请求。申请人的土地已按照综合地价34700元/亩补偿到位。对于被征收的土地是否为基本农田,现自然资源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核实。

3.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宅基地给予同等面积置换宅基地或者进行相应补偿的复议请求。2020年8月7日,被申请人发布的《中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明确“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民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国道338沿线涉及的宅基地均已落实货币补偿,不再进行宅基地置换。

二、《关于对白某等5人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书》只是被申请人对白某等5人相关情况的解释说明,并不是行政决定,也不是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综上,请求米博体育平台app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白某等5人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7日,被申请人下发《中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拟征收途径恩和镇、新堡镇、大战场镇,东起G338线K1601+825(恩红路),西至大战场镇与宣和镇边界,路线全长31.946km土地,用于国道338线中宁至中卫公路建设项目。公告明确:1.补偿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鉴于目前全区区片综合地价尚未公布,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和《中宁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中宁政发〔2016〕77号)规定执行,待全区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再调整补偿安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中宁县城市规划区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中宁政发[2010]110号)执行。2.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民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依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中宁政发〔2015〕82号)的通知规定,拟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五申请人房屋或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

2021年7月8日,中宁县镇人民政府(甲方)与申请人白(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1.补偿费用为374997元;2.甲方支付乙方提前搬迁奖励费10000元、拆迁补助费15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600元。后甲方第一次按照上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374997元的60%向乙方支付了224998.2元。2023年2月21日,甲方第二次向乙方支付了征地及附着物补偿款375871.80元。经核实,上述费用包括剩余房屋征收补偿费用374997元的40%为149998.8元;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91527元;拆迁奖励费用14100元;第三次补偿费用40000元;土地改渠费用10770元;宅基地补偿费用37476元;果园果树补偿费用32000元。

2020年11月18日,中宁县镇人民政府(甲方)与申请人李某A(乙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经确认补偿费用共计256405元。2021年4月27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征地差价补偿协议》,经确认补偿费用共计51435元。2021年8月1日,甲方与乙方及共有人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1.补偿费用为295000元;2.甲方支付乙方提前搬迁奖励费10000元、拆迁补助费15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600元。后甲方第一次按照上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295000元的60%向乙方支付了177000元。2022年5月7日,甲方第二次向乙方支付了征地房屋补偿金132100元。上述费用包括剩余房屋征收补偿费用295000元的40%为118000元、搬迁奖励费10000元、拆迁补助费1500元及临时安置补助费2600元。2021年12月14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明确甲方向乙方支付改渠改路补偿费用共计37827元。

2021年7月24日,中宁县镇人民政府(甲方)与申请人李某B(乙方)及共有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1.补偿费用为846896元;2.甲方支付乙方提前搬迁奖励费10000元、拆迁补助费15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600元。后甲方第一次按照上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846896元的60%向乙方支付了508137.6元。2021年12月28日,甲方第二次向乙方支付了352858.4元上述费用包括剩余房屋征收补偿费用846896元的40%、搬迁奖励费10000元、拆迁补助费1500元及临时安置补助费2600元。2024年8月-2025年1月期间,甲方分批次向乙方支付土地改渠费用29888元及宅基地补偿费用66277元共计96165元。

2020年11月16日,中宁县镇人民政府(甲方)与申请人冶(乙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经确认附着物补偿费用共计324727元。2021年3月25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征地差价补偿协议》,经确认补偿费用共计76302元。2021年5月28日,甲方与乙方及共有人马某A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1.补偿费用为529001元;2.甲方支付乙方提前搬迁奖励费10000元、拆迁补助费15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600元。2021年11月22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明确甲方向乙方支付改渠改路补偿费用共计37379元。后甲方按照上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529001元的60%向乙方支付了317400.6元。2022年6月28日9月8日,甲方分两次向乙方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共计225700.4,其中包含征地补偿金170000元及房屋补偿费55700.4元。

2020年11月16日,中宁县镇人民政府(甲方)与申请人马(乙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经确认附着物补偿费用77258元。2021年3月25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征地差价补偿协议》,经确认补偿费用共计19521元。2021年5月29日,甲方与乙方及共有人马某B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1.补偿费用为407529元;2.甲方支付乙方提前搬迁奖励费10000元、拆迁补助费15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600元。2021年8月12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明确甲方向乙方支付改渠改路补偿费用共计39331元。后甲方按照上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407529元的60%向乙方支付了244517.4元。2022年4月18日2023年5月12日,甲方分两次向乙方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共计220486.6,其中包含征地房屋补偿金177111.6宅基地补偿费用43375

2024年12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1.对于拟用于国道338线中宁至中卫公路建设项目征收申请人基本农田,给予失地社保安置;2.对于拟用于国道338线中宁至中卫公路建设项目征收申请人基本农田,按照基本农田补偿价格(3.817万元/亩)进行补偿申请人;3.对于拟用于国道338线中宁至中卫公路建设项目征收申请人宅基地,给予同等面积置换宅基地。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书。2025年3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关于对白等5人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书》。2025年4月2日,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白、李某A、李某B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显示其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马土地水地。

以上事实有:《征地补偿协议》4份、《白某果园果树价值评估报告》《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及EMS邮寄凭证、邮寄轨迹各1份、《关于对白某等5人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书》《关于印发<中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宁政发〔2015〕82号)、《中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各种征收补偿文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补偿资金的各种凭证(每人各一份);《关于印发<中宁县城市规划区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中宁政发[2010]1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关于印发<中宁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中宁政发〔2016〕77号)、《关于印发<中宁县2016年城市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价和相关补助标准>的通知》(中宁政发〔2016〕9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被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前应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程序,查明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白5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书》以申请人“是否符合失地社保安置的条件,需要逐项核实对于被征收的土地是否为基本农田,现自然资源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核实”为由进行答复,未实际履行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白等5人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白等5人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补偿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八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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