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卫公(交)行罚决字〔20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9月20日13时,申请人在海天线1750公里300米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罚过重。首先,申请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且已妥善处理,应当酌情轻判(死者家属已出具谅解书);其次,申请人系驾驶员工作,若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将无法胜任驾驶工作。除此之外,申请人无其他谋生技能,也无法找到其他工作,无驾驶资格证对申请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很大困难;最后,申请人还要供养两名大学生及赡养84岁的老父亲,需要有稳定的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申请人系家中主要劳动力,处罚导致申请人家庭至今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给申请人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因此,法理应兼顾人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基本权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24年9月20日13时许,申请人驾驶新*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沿海天线(G33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750KM+300M路段处时驶向路左,与同向前方张某某驾驶的甘*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相撞,相撞后又与对向马某驾驶的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乘坐方某某沿海天线(G33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方某某当场死亡,马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4年10月25日,经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沙坡头区交巡警四大队调查、研究认定,申请人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将该案移送至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申请人的刑事责任。2025年1月24日,申请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无不妥之处。二、处罚依据。申请人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遂吊销了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此外,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八)项,提示其十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综上,申请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并限制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时间,对其复议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0日13时许,申请人驾驶新*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沿海天线(G33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750KM+300M路段处时驶向路左,与同向前方张某某驾驶的甘*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相撞,相撞后又与对向马某驾驶的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拉乘方某某沿海天线(G33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方某某当场死亡,马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5年1月24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宁*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25年2月21日,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沙坡头区交巡警四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自愿放弃听证的权利,并签字捺印。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卫公(交)行罚决字〔20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签字并捺印。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卫公(交)行罚决字〔20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卫公(交)行罚决字〔20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领导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025)宁*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八)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卫公(交)行罚决字〔20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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