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5月19日1时58分许,申请人在中卫市沙坡头区*路段接受酒驾检查,后被交警带至中卫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卫)公(物)鉴(理化)字〔2024〕*号《血醇检验鉴定报告》,经检验,从编号为*抗凝管内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79mg/100mL。2024年6月2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醉酒驾驶。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依据不足,其中《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采样程序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依法申请复议,具体理由如下: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血醇检验鉴定报告》,申请人认为血检过程中采样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1.采样后未按规定立即封存,执法人员直接取走血样时未当场封装,全程无视频记录;2.未按规范使用消毒剂,采血时使用含酒精成分的复合碘伏;3.未按规定进行全程温度监控,未提供血样保存温度记录。二、检测资质存疑。检测报告未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附具:1.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及附表;2.检测人员执业资格证书;3.检测设备校准证明文件。三、检测程序瑕疵。检测报告存在以下不符合《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1073-2013)情形:1.未完整记载检测方法(顶空气相色谱法或其他方法);2.缺乏标准曲线、质控样本等关键检测数据;3.未附检测原始图谱及数据计算过程。四、特殊情形说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4年7月23日至2025年2月22日处于羁押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醉驾依据不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基本事实:2024年5月19日1时58分,申请人驾驶*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兴隆南街花非花娱乐会所门前路段处由西向东倒车时,与满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兴隆南街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沙坡头区交巡警一大队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的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饮酒嫌疑,随即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后提取申请人血液并聘请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从申请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79mg/100ml。2024年6月19日,沙坡头区交巡警一大队制作告知笔录,告知拟对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及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但申请人明确放弃。次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吊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综上所述,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并无不妥之处。二、处罚依据:申请人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申请人违反了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对其复议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了保障公安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请求米博体育平台app根据事实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9日1时58分,申请人驾驶*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沙坡头区兴隆南街花非花娱乐会所门前路段处由西向东倒车时,与满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兴隆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处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申请人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的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饮酒嫌疑,随即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被申请人民警带申请人前往中卫市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血样,医护人员使用无醇碘伏消毒液对申请人进行消毒,使用两个抗凝管提取申请人2ml静脉血样2份,民警将两个抗凝管封装并登记了信息,然后将封装袋放入装有冰袋的保温箱中保存。期间,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血样提取过程及提取的血样进行拍照固定、全程录像,并制作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同日,被申请人聘请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2024年5月20日,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卫)公(物)鉴(理化)字[2024]*号《血醇检验鉴定报告》,申请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79mg/100ml。次日,被申请人将鉴定意见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明确表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不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申请。2024年6月19日,沙坡头区交巡警一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申请人罚款一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以及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但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罚款壹佰元;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24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2025年3月5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卫)公(物)鉴(理化)字[2024]*号《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2份、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2024)*《刑事判决书》、(2025)释字第*号《释放证明书(副本)》、被申请人行政处罚案件卷宗1本(含光盘2张)、《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2024年5月19日1时58分,申请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的违法行为。调查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血样提取、封存、存放、送检全程录音录像,均符合相关程序规范。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送:中卫市公安局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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