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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6/2026-00058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法制科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6年07月23日
标  题: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场监管,沙坡头区分局、工业园区分局,各科室: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转发,本基准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请贯彻执行。

中卫市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中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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