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任**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6〕22号当事人:任**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9176
住 址:河南省汝州市蟒川镇任庄2组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2026年8月21日11时01分至2026年8月21日11时29分,中卫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魏华(30505621026)、孙耀飞(30565621023)联合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宣传部刘志强、王彬,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南路中卫黄河大桥南侧一摊点现场负责人任**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权利并出示《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后对该摊点进行了执法检查。具体检查情况如下:1.检查时,该摊点正在营业,现场摆放出版物进行售卖,经询问现场负责人任**,其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表示未办理该两类证件。2.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共有出版物90本。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本机关进一步接受调查,并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
2026年8月2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任**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8月21日,任**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发行出版物的事实,并对出版物的来源、数量等情况进行了描述。
现已查明:当事人任**在未经批准,未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但实际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6〕2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6〕2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编号为(卫)文综改字〔2026〕18号《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对任**开设的摊位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其摊位摆放出版物90本,且无法出示《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与证据2、3相互印证。
2.当事人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与证据1、3相互印证。
3.2026年8月21日,对任**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南路中卫黄河大桥下招牌显示“奇石原石”的摊位进行执法检查时,该摊位正在营业,现场发现有摆放售卖的出版物,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表示未办理无法提供;该批出版物系其在河南经营玉石、石头生意时,其中一位顾客主动提出利用其出版物与当事人交换玉石后获得,共计90本,无进货清单,实际摆放售卖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上午,未售出、无销售清单及销售额的事实。与证据1、2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因当事人出版物摆放售卖时间较短,且出版物数量较少,且无证据证实存在可没收的违法所得,故本案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理。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57、序号183“违法所得不足1.5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6年8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6〕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维持拟处罚决定,决定以责令改正的方式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90本;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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