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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0/2026-00103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6〕17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6年10月09日
标  题:
关于对玄坛观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玄坛观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6〕17号

当事人:玄坛观

证照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16405020546081181

负责人:常**

住  址:沙坡头区滨河镇炭场子村

2026年7月28日15时01分至2026年7月28日16时17分,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潘志健(30565621013)、魏华(30565621026)、王琳(30565621028)对位于沙坡头区滨河镇炭场子村,门牌显示为“玄坛观”的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处于开放状态,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常**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出示《行政案件执法监督卡》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随后对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发现有名为《血湖宝忏》等出版物共计351本,该批出版物无ISBN书号、出版社名称及版权页,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其表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随后执法人员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批出版物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下发执法文书,同时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到本机关进一步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

2026年7月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玄坛观涉嫌储存非法出版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7月31日,本机关对涉案出版物予以抽样,以《关于对中卫市玄坛观有关出版物申请鉴定的函》就涉案出版物是否系非法出版物经中卫市新闻出版局提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予以鉴定。

2026年8月17日,本机关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鉴定书》,确定抽样出版物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2026年8月20日,因本机关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将先行登记的出版物退还给当事人。并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将涉案的351本出版物予以扣押

2026年8月20日,当事人的负责人常**接受本机关的调查询问,其在笔录中说明该批非法出版物储存在玄坛观场所内,并对涉案出版物的来源、用途、数量进行了说明。

2026年8月20日,当事人的负责人常**接受本机关的调查询问,其在笔录中说明该批非法出版物储存在玄坛观场所内,并对涉案出版物的来源、用途、数量进行了说明。

2026年8月28日,玄坛观工作人员汪**接受本机关的调查询问,其陈述与常**所述一致。

2026年8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6年8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6〕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6年9月9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要求。

现已查明:当事人玄坛观存在储存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6〕1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6〕17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玄坛观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场所处于对外开放状态,其场所内存放出版物351本,该批出版物无ISBN书号、出版社名称及版权页,且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与证据2、3、4、5相互印证。

2.当事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负责人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该场所类别为:寺观教堂,常**系当事人场所负责人的事实。与证据1、4相互印证。

3.《关于对中卫市玄坛观有关出版物申请鉴定的函》1份、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书》宁新鉴字〔2026〕6号1份。证明在对该批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本机关依法对涉案出版物予以抽样,并就其是否为非法出版物提请中卫市新闻出版局予以鉴定,经中卫市新闻出版局提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鉴定,确定抽样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同时鉴于未抽样鉴定的出版物与抽样鉴定的出版物特征相同,即均无版权页信息、未署名出版单位,根据《鉴定书》意见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可综合认定未抽样鉴定的出版物亦为非法出版物。与证据1、4相互印证。

4.对负责人常**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场所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于2026年5月8日任玄坛观负责人,此前涉案出版物一直存放在场所内,为遗留物品,于2026年7月27日打扫场所时发现,共计28箱(351本),后挪至仓库储存,该批出版物未标价售卖、未发放的事实。与证据1、2、3、5相互印证。

5.对汪**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其就出版物来源、用途的描述与常**所述一致(该批出版物自常**任玄坛观负责人前一直存放在场所内,为遗留物品,系工作人员打扫卫生时发现,后整理挪至仓库,该批出版物未标价售卖、未发放)的事实。与证据1、2、4相互印证。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储存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该批出版物系当事人任该场所负责人后在场所内发现,发现后当事人将其移至仓库存放,不存在出售、发放等行为,故视为无违法所得。由于涉案出版物未标示码洋,同时进货渠道、价格等信息无法追溯查证,故本案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且对社会危害较小,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89的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6年8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6〕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维持拟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351本;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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