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卫市慈孝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6〕14号当事人:中卫市慈孝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00MAEGFY1P2N
经营者:蒙*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北街人民广场西侧西部大酒店综合楼***
中卫市慈孝贸易商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
2026年6月22日15时30分至16时01分,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潘志健(30565621013)、王琳(30565621028)、魏华(30565621026)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北街人民广场西侧西部大酒店综合楼***,门头显示为“慈孝佛事用品”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营业执照》悬挂在显著位置,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赵**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同时出示《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并告知其相关权利,随后对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北侧货架处发现名为《中国古代文化集成》的出版物共计34册,经询问现场负责人赵**,该场所是否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表示未办理该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该批出版物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到本机关进一步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
2026年6月2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中卫市慈孝贸易商行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6月22日,本机关以〈关于查询是否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函〉致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查询当事人办理证件相关情况,同日,本机关收到复函《证明》,确认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26年6月23日,中卫市慈孝贸易商行经营者蒙*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中卫市慈孝贸易商行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发行出版物的事实,并对出版物的来源、进货数量、违法所得等情况进行了描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现已查明:当事人中卫市慈孝贸易商行在未经批准,未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并取得违法所得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6〕1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6〕1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编号为(卫)文综改字〔2026〕17号《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中卫市慈孝贸易商行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出版物34本,且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与证据2、3、4相互印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殡仪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蒙*系当事人场所经营者的事实。与证据1、4相互印证。
3.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出具《证明》1份,证明中卫市慈孝贸易商行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与证据1、4相互印证。
4.对经营者蒙*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场所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涉案出版物系经营者蒙*从拼多多购物平台分两次购进,共购进40本,售出6本,每本售价为3元,共获利18元(即违法所得为18元)且因蒙*不慎删除第二次进货订单信息,仅能提供第一次购进16册出版物订单截图的事实。与证据1、2、3、5、6相互印证。
5.经营者蒙*提供涉案出版物部分进货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部分涉案出版物系经营者蒙*于2026年6月2日从拼多多购物平台购进,购进2套(16本),进货金额为24.75元。与证据4相互印证。
6.经营者蒙*提供涉案出版物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出版物共售出6本,每本售价3元,共获利18元的事实。与证据4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因当事人出版物摆放售卖时间较短,且出版物数量较少,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同时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57、序号183“违法所得不足1.5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6〕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维持拟处罚决定,决定以责令改正的方式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34本;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捌元整(¥18.00)。
3.罚款人民币壹佰元(¥10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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