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卫市同好工艺品摊点(侯同好)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6〕13号当事人:中卫市同好工艺品摊点(侯同好)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01MA769BTH8J
经营者:侯同好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北街高庙公园内
中卫市同好工艺品摊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2026年5月12日,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收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员会宣传部《关于上报周桂花涉嫌售卖非法出版物线索的函》反映:2026年4月30日14时40分,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员会宣传部执法人员郭艳萍(30052037012)、王彬(30052037014)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中卫高庙公园北06号摊位经营者周桂花,涉嫌无证售卖出版物,两名执法人员对周桂花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权利义务后依法对该摊位出版物进行现场清点,经清点,该批出版物共计13册,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初步取证工作,周桂花见证了整个检查取证过程。
2026年5月13日,周桂花向本单位口头表述:“2026年4月30日14时40分,执法人员发现的中卫高庙公园北06号摊位实际为中卫市同好工艺品摊点,其为该摊点的日常负责人,实际经营者为侯同好”,同时提供了该摊点的《营业执照》。
2026年5月13日15时20分至15时25分,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琳(30565621028)、魏华(30565621026)和孟斐斯(30565621019)对周桂花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批涉案出版物进行了检查,经查,该批出版物均由线装书局出版,有版权页、ISBN号及定价,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该批出版物采取扣押措施(详见(卫)文综扣字〔2026〕1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告知其可就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向当事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中卫市同好工艺品摊点(侯同好)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5月13日,周桂花受侯同好委托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其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中卫市同好工艺品摊点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发行出版物的事实,并对出版物的来源、违法所得等情况进行了描述。
2026年5月13日,本机关以〈关于查询是否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函〉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同日,收到复函《证明》,确认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26年5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中卫市同好工艺品摊点,存在未经批准,未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实际无违法所得)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关于上报周桂花涉嫌售卖非法出版物线索的函》(及附件)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6〕1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1份、编号为(卫)文综改字〔2026〕12号《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对中卫市同好工艺品摊点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摊点摆放出版物13本进行售卖,且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后续采取的措施等。与证据2、3、4相互印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侯同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 品除外):日用百货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经营范围不含出版物的零售、发行,侯同好系当事人场所经营者的事实。与证据1、3相互印证。
3.2026年5月13日,对周桂花所作《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侯同好系中卫市同好工艺品摊点经营者,其受侯同好委托负责配合本机关案件办理有关工作;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30日14时40分对中卫市同好工艺品摊点执法检查时,其在现场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其场所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摊点进行出版物售卖(即出版物发行);该批出版物共13本,系其自购的传统文化书籍,主要用于自读,2026年4月30日,其摊点所在公园进行非遗宣传活动,当事人将该批出版物摆上销售摊点进行售卖,由于该批出版物购买时间较长,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出版物的进货清单,且实际未售卖的事实。与证据1、2、4相互印证。
4.2026年5月15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出具《证明》1份,证明中卫市同好工艺品摊点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与证据1、2、3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因当事人出版物摆放售卖时间较短,且出版物数量较少,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清单及销售清单,综合认定无违法所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57、序号183“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8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6〕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维持拟处罚决定,决定以责令改正的方式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13本;
2.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6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宁公网安备640502020000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