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夏追梦马术俱乐部(个人独资)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6〕9号当事人:宁夏追梦马术俱乐部(个人独资)
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EM4B7P3D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沙坡头大道与宁钢大道交汇处四季鲜*#楼*段1E*、2E*号
实际经营地:中卫市沙坡头区双桥村双桥风情园
投资人:芮军刚
宁夏追梦马术俱乐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
2026年4月23日,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收到《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举报处理单》。具体举报内容如下:举报人通过抖音平台了解到宁夏追梦马术俱乐部相关服务,经其他游客推介,于2026年3月8日通过微信平台,向微信名为“芮公子沙漠野骑营地”的账号支付700元,购买了宁夏追梦马术俱乐部推出的单日马术游玩活动;行程开始前,其通过该俱乐部发送的相关链接,额外购买了1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6年4月21日,举报人按照约定参加该单日马术游玩活动,其陈述,该俱乐部部分游客购买的是2—3日活动,此类活动包含接驳、拍照、骑马、餐饮等服务内容,部分游客的活动还包含住宿服务,但所有游客均未与该俱乐部签订相关旅游合同。活动期间,该俱乐部将举报人从中卫沙坡头景区星星酒店接送至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开展此次马术活动,单程路程约1小时;举报人在骑马过程中不慎坠落受伤,截至举报时,其受伤事宜未得到该俱乐部任何妥善处理及明确回应。
2026年4月27日10时59分至当日13时41分,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潘志建(执法证号:30565621013)、董盖(执法证号:30565621015)、王琳(执法证号:30565621028),前往位于沙坡头区双桥村双桥风情园的宁夏追梦马术俱乐部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首先向该俱乐部负责人芮军刚出示执法证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在负责人芮军刚无异议后,依法对该经营场所开展检查,负责人芮军刚全程在场见证检查过程。经查,确认以下事实:1. 负责人芮军刚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照片,该《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沙坡头大道与宁钢大道交汇处四季鲜市场*#楼A段1E*、2E*号,但该俱乐部实际经营地及办公场所位于沙坡头区双桥村双桥风情园,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不一致。2. 经与现场负责人芮军刚核实确认,该俱乐部对外向消费者提供骑马游玩、住宿、餐饮等综合服务,主要通过线上平台(如抖音、微信)招揽游客,直接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用。3.执法人员现场向负责人芮军刚依法下发编号为(卫)文综通调字〔2026〕9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到执法机关进一步接受调查询问;同时出示《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依法对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
2026年4月2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4月28日,当事人投资人芮军刚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第1次调查询问。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陈述:当事人收费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马术教练服务(即骑马游玩)、酒店代订服务(涵盖中卫市区酒店、中卫境内沙漠营地及阿拉善左旗境内部分营地)、餐饮服务、往返接送服务、现场拍摄服务,上述服务可根据游客需求组合提供,均以包价形式收取费用。
2026年4月30日,举报人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接受本机关执法人员第2次调查询问。其在《调查询问笔录(视频笔录)》中陈述:其预订的700元包价服务项目,明确包含骑马、现场拍摄、午餐、往返接送四项服务,与该俱乐部对外宣传服务内容一致,双方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仅通过微信沟通确认相关事宜。
2026年5月18日,芮军刚接受本机关执法人员第2次调查询问。确认该俱乐部自2026年3月起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展包价行程,行程内容主要包含接送、住宿、餐饮、骑马、拍摄。2026年4月21日至22日,该俱乐部实际接待付费游客4名,其中3名游客购买了当事人提供的一日游产品,收费分别为888元、700元、1000元;1名游客购买了当事人提供的购买两日一夜游产品,收费2000元,合计收费4588元。其中,因游客***支付700元后,在行程产生纠纷,该俱乐部已在行程结束后全额退还其费用。
2026年5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7、8月起对外经营,仅办理《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2026年3月起,当事人以包价旅游形式对外销售一日游、两日一夜游产品,整合交通、餐饮、住宿、骑马、拍摄等服务,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收费、统一接待。2026年4月21日至22日,该俱乐部实际接待付费游客4名,合计收费4588元,扣除已退还游客***团费700元后,认定违法所得为3888元。另查明,该俱乐部通过抖音发布骑马视频招揽游客,未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未购买旅行社责任险,仅推荐游客自行购买意外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举报处理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游客举报内容。与证据3、4、5、6相互印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不含旅行社业务,芮军刚系当事人场所投资人的事实。与证据3、4相互印证。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 4 张。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地、营业状态、未取得旅行社资质及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事实。与证据2、4、6相互印证。
4.芮军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招徕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接待游客数量及未取得旅行社资质的事实,与证据 1、2、5、6、7、8、9相互印证。
5.游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视频)》各一份。证明其购买套餐、支付费用、接受服务及坠马受伤的事实,与证据 1、4、6、7、8、9相互印证。
6.芮军刚(微信名为“芮公子沙漠野骑营地”)与游客***(微信名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芮军刚、***提供)。证明双方约定服务内容、支付费用、行程安排的事实,与证据 1、4、5、7、8、9 相互印证。
7.芮军刚提供的由其本人制作的并确认的“腾格里沙漠两天一夜马背穿越”笔记截图1份(共2页)。证明其本人通过微信“笔记”制作功能,制作腾格里沙漠两天一夜马背穿越行程,并向游客提供的事实。与证据5、6、8相互印证。
8.微信群聊截图。证明当事人创建游客群统一组织接待的事实。与证据4、5、6相互印证。
9.芮军刚提供的其向游客收取“两天一夜”及一日游行程费用截图1份(共4页)。证明该俱乐部实际接待付费游客4名,其中3名游客购买了当事人提供的一日游产品,收费分别为888元、700元、1000元;1名游客购买了当事人提供的购买两日一夜游产品,收费2000元,合计收费4588元。其中,当事人于2026年4月28日将700元行程费用退还游客“***”(即游客***)。与证据4、5、6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888元,同时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58“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6〕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相关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维持拟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捌佰捌拾捌元整(¥3888);
2.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3.对有关责任人员芮军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6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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