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督察检查

| 字号: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 引 号:
640501020/2026-00052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6〕4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6年06月24日
标  题:
关于对张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张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6〕4号

当事人:张某某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640321********0976

住  址: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当事人张某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一案。

2026年3月23日,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文旅厅市场处编号为宁文旅函〔2026〕67号《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移送套用导游资格证号违法线索的函》(及附件)显示:“肖**导游资格证被张某某套用并已经申领电子导游证”。

2026年3月24日9时40分至2026年3月24日9时44分(以北京时间-国家授时中心时间为准),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潘志健(30565621013)、董盖(30565621015)通过查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远程勘验,查询导游资格证号“DZG2006NX10168”显示:

1.张某某资格证信息显示:男;身份证号:640321********0976;资格证号:DZG2006NX10168;原导游证号:D-6401-004690;语种:普通话;等级:初级;省份: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否已换证:是。

2.肖**资格证信息显示:男;身份证号:513022********017X;资格证号:DZG2006NX10168;原导游证号:D-6401-001658;语种:普通话;等级:空白;省份: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否已换证:否。肖**导游资格证(编号:DZG2006NX10168)和张某某导游资格证(编号:DZG2006NX10168)编号相同。

2026年3月24日14时58分至15时13分,执法人员潘志健(30565621013)、董盖(30565621015)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对肖昀周做了远程调查询问笔录。通过调查询问笔录获悉,肖**于2006年在宁夏大学读书期间考取了导游资格证(DZG2006NX10168)并在银川市旅游局换领了第一代的磁卡导游证,但未在宁夏从事过导游相关的工作。肖**毕业回广东工作,期间一直没有办理过导游电子身份标识。2026年3月10日,肖**现工作的公司因发展旅游相关的业务,需要其办理导游电子身份标识,肖**通过“导游之家”APP注册申领导游证,但未成功。肖**随即通过电话联系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被告知其导游资格证未办理过电子导游身份标识。随后,肖**又咨询了“导游之家”APP的客服人员,得到回复为其资格证已经申领了导游证(电子导游身份标识)。

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移送套用导游资格证号违法线索的函》的附件《200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情况表》显示,导游人员资格证号为DZG2006NX10168的证件实际所有人为肖**。

2026年3月2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对张某某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予以立案。

2026年3月26日,当事人张某某接受本机关的调查询问,其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其于2008年—2010年期间,报名参加导游人员考试,并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但导游员资格证书已丢失,无法提供。

2026年4月2日,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以《关于核实张某某导游资格证相关情况的函》致函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协助核查张某某导游资格证相关情况。

2026年4月8日,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张某某导游资格证信息核查情况的函》,截至2026年4月8日,张某某(身份证号码:640321********0976)未通过导游资格证考试,未曾依法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书。

执法人员分别于4月9日、4月10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张某某到本机关接受第二次调查询问,当事人张某某拒绝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9日至4月23日期间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张某某,当事人均未接听电话,拒绝配合本机关调查。

2026年4月16日,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常安忠及执法人员潘志健、董盖前往张某某户籍所在地,经与属地村党支部书记王宁沟通案情后,由村书记王宁带领执法人员前往张某某家中。张某某父母在家,执法人员告知其父母张某某涉案案情后,希望其父母联系张某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截至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张某某依然拒绝配合调查。

2026年4月23日,调查终结。

2026年4月23日,本机关对本案拟处罚意见进行了集体讨论,并同意拟处罚决定。

本案中,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核查,截至2026年4月8日,张某某(身份证号码:640321********0976)未通过导游资格证考试,未曾依法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书,其本人也未能提供有效资格证件,因此本机关综合认定,其《导游证》(原导游证号D-6401-004690)及《导游身份标识》(导游证号FFQ4572J)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勘字〔2026〕1号《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截图证据》照片7张;远程勘验视频1段;《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移送套用导游资格证号违法线索的函》(编号为宁文旅函〔2026〕67 号)附件5.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截图5张。证明:资格证编号DZG2006NX10168被肖**、张某某同时使用,张某某已使用该资格证编号申领第一代磁卡导游证(原导游证号D-6401-004690),并完成换证(导游证号FFQ4572J);肖**已使用该资格证编号申领第一代磁卡导游证(原导游证号D-6401-001658),未完成换证的事实。与证据2、3、4、5、6、7相印证。

2.对肖**的《视频调查询问笔录》1份、《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移送套用导游资格证号违法线索的函》(编号为宁文旅函〔2026〕67 号)中附件6.《200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情况表》(档案编号为J143-WS·2006-Y-JPC-0009)1份。证明:肖**于2006年通过导游资格考试后,取得导游资格证(编号DZG2006NX10168),其后一直未办理导游电子身份标识,且未注册、挂靠、使用过该资格证,及未委托单位或个人代为管理或使用该证件的事实。与证据1、3、4相印证。

3.肖**通过微信提供《居民身份证》照片2张(行政案件照片证据(二))。证明肖**主体资格真实有效,与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显示导游资格证(编号:DZG2006NX10168)使用者“肖**”为同一人。与证据1、2相印证。

4.肖**通过微信提供《导游员资格证书》照片3张(行政案件照片证据三)、《导游证》照片1张(行政案件照片证据三)、《导游员培训证书》照片3张(行政案件照片证据四);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移送套用导游资格证号违法线索的函》(宁文旅函〔2026〕67 号)中附件3.肖**《宁夏导游员培训证书》照片3张、附件4.肖**《导游员培训证书》照片4张。证明肖**于2006年4月18日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及肖**于2008年4月2日至4月3日参加年审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导游员培训证书;第一代磁卡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为D-6401-001658,与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查询结果为“肖**”对应原导游证号一致的事实。与证据1、2相印证。

5.当事人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某某主体资格真实有效。与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显示导游资格证(编号:DZG2006NX10168)使用者“张某某”为同一人。与证据1相印证。

6.对当事人张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张某某使用“资格证书号DZG2006NX10168”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申领电子导游证,同时张某某无法提供其本人的《导游员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的事实。与证据1、7、8、9相印证。

7.当事人张某某提供《导游证》(原导游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某某第一代磁卡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为D-6401-004690,与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查询结果为“张某某”对应原导游证号一致的事实。与证据1、6相印证。

8.当事人张某某提供《导游身份标识》复印件2份、“全国导游之家”APP导出《导游证》打印件1份。证明张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换取了《导游身份标识》(导游证号FFQ4572J、有效期限:2017.05.10-2020.05.09);于2023年3月23日延续《导游身份标识》(导游证号FFQ4572J、有效期限:2023.03.23-2026.03.22);于2026年3月17日延续《导游身份标识》(导游证号FFQ4572J、有效期限:2026.03.17-2029.03.16)。与证据1、6相印证。

9.《关于核实张某某导游资格证相关情况的函》1份;《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张某某导游资格证信息核查情况的函》1份。证明本机关就张某某是否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情况提请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行核实,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核查,截至2026年4月8日,张某某(身份证号码:640321********0976)未通过导游资格证考试,未曾依法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书。与证据6相印证。

10.行政案件照片证据(五)-(十)。证明2026年4月9日后,执法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多次联系当事人张某某,张某某均拒绝配合调查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因当事人张某某自2026年4月9日以来拒绝配合调查,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04“有《规定》第十四条内容之一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6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6〕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已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维持拟处罚决定,决定向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撤销当事人导游证(证号FFQ4572J),同时依据集体讨论结果,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限制从业(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6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