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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0/2025-00188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5〕10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5年12月24日
标  题:
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5〕10号

当事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                                                         

证照名称及编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000735990375T

法定代表人:杨鸿泽                                      

住       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215号

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一案。2025年6月19日10时35分至2025年6月19日11时47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刘炳钊(30565621025)、魏华(30565621026)同中卫市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员马勇,中卫市沙坡头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工作人员王华杰共同对照壁山铜矿遗址进行巡查时发现,照壁山铜矿遗址东北方向有泥浆池及钻探机械,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马瑜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勘验。经查,该正在施工的项目为金属矿产资源调查项目,由其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通过招标方式委托辽宁省东煤地质一0一队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施工作业。经现场核查,在照壁山铜矿遗址保护范围内立有文物保护碑,碑文显示,照壁山铜矿遗址于2006年5月25日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且在该遗址1号矿洞围栏上设置“照壁山铜矿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示意图”标识牌,该标识牌上对该遗址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进行了明确说明(保护范围为:矿洞集中区及居住遗址,以1号矿洞为基准,向东50米,向西950米,向南800米,向北200米;冶炼遗址,以保护标志碑为基准,向东150米,向西150米,向南100米,向北100米;西里洞子矿洞区,以矿洞为基准,向东100米,向西100米,向南75米,向北75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以保护范围为基准,四周外扩100米)。经工作人员现场测量,现场发现的泥浆池位于该遗址1号矿洞内侧围栏向东44.9米处,钻机位于该遗址1号矿洞内侧围栏向东51米处。2025年6月19日12时44分至2025年6月19日13时15,执法人员在对大麦地岩画巡查时发现,位于大麦地岩画二银山附近亦有钻探施工作业情况发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有工人正在施工作业,无现场负责人,经现场了解,该施工项目亦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通过招标方式委托辽宁省东煤地质一0一队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施工作业。经中卫市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员马勇通过“奥维互动地图”APP 现场定位,显示该施工作业现场的施工钻机位于大麦地岩画建设控制地带内。因在上述调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马瑜中途离开现场,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一步配合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并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将文书送达至位于沙坡头区柔远镇天瑞集团5楼 516 项目部会议室,执法人员对留置送达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记录,工作人员王华杰、马勇现场见证整个留置送达过程。

2025年6月2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涉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信息科科长田景雄受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委托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其在笔录中对其单位在涉案项目工程施工前申请中卫市文物局协助核实钻孔工程位置与岩画保护区相对位置关系的情况及中卫市文物局核实回复情况予以了说明,并且承认其单位在未取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招标方式委托辽宁省东煤地质一0一队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照壁山铜矿遗址及大麦地岩画进行项目施工(项目名称为宁夏中卫市国家级重点勘查区钴等多金属矿产资源调查项目)的事实。

2025年7月21日,中卫市文物管理所干部马芳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其在笔录中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对该院在实施宁夏中卫市国家级重点勘查区钴等多金属矿产资源调查项目钻孔工程前向中卫市文物局申请核实钻孔工程位置与大麦地岩画保护区相对位置关系的情况及中卫市文物局针对该申请具体核查答复情况予以了说明并提供了有关函件。

2025年7月22日,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涉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影响程度向中卫市文物局致函申请中卫市文物局向自治区级文物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2025年11月11日,本机关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考古研究所《关于对照壁山铜矿遗址和大麦地岩画建设控制地带内钻探作业对文物环境及历史风貌影响程度的鉴定评估报告》,鉴定结果表明,照壁山铜矿遗址和大麦地岩画均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钻探施工的地点及施工占用土地范围位置不仅位于照壁山铜矿遗址和大麦地岩画建设控制地带内,也有部分位于二遗址保护范围内。

2025年11月27日,中卫市文物管理所干部马勇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其在笔录中对当事人申请中卫市文物局对其项目工程中所涉及坐标点位与文物保护范围位置关系的核实情况及送达情况作了说明。

2025年12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并增加案由“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开展的钻探作业属“宁夏中卫市国家级重点勘查区钴等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项目”钻孔工程,进行钻探施工的地点及施工临时占用土地范围位置不仅位于照壁山铜矿遗址和大麦地岩画建设控制地带内,也有部分位于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当事人的钻探施工行为并未取得国家文物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及中卫市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属于违法施工,但当事人的违法施工行为对所涉及文物的文物环境和历史风貌影响较为轻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5〕10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5〕10-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勘字〔2025〕10号的《现场勘验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勘字〔2025〕10-2号的《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现场勘验照片5张、现场检查视频2段、《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对照壁山铜矿遗址和大麦地岩画巡查时,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正在该两处遗址范围内施工作业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的事实。与证据2、3相印证。

2.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杨鸿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其业务范围为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性、公益性区域地质调查、评价及地质科研工作等,杨鸿泽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事实,与证据1、3相印证。

3.2025年7月17日,对田景雄所作《调查询问笔录》、田景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杨鸿泽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法定代表人,田景雄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信息科科长,具体负责涉案项目工程(宁夏中卫市国家级重点勘查区钴等多金属矿产资源调查项目)的具体事宜,其受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委托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于2025年5月9日,向中卫市文物局发函请求协助核实涉案项目工程(钻孔工程)位置与岩画保护区相对位置关系,并于2025年6月19日收到中卫市文物局电子回函;在收到回函前,当事人自行判断认为施工项目距文物遗址距离较远,已于2025年6月11日开始钻孔作业,共两个作业点,一处位于二银山(大麦地岩画遗址所处区域),另一处位于大洞沟(照壁山铜矿遗址一号坑所处区域)。与证据1、2、4、5、6、7相印证。

4.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提供的《关于协助查明宁夏中卫市国家级重点勘查区钻等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项目钻孔工程与大麦地岩画保护区范围位置关系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因开展的“宁夏中卫市国家级重点勘查区钴等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项目”调查区域临近大麦地岩画保护区,于2025年5月9日向中卫市文物局致函申请对该项目钻孔工程位置与岩画保护区相对位置关系予以核实。与证据3、5、6、7相互印证。

5.2025年7月21日,对中卫市文物管理所干部马芳所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于2025年5月9日,向中卫市文物局发函请求协助核实涉案项目工程(钻孔工程)位置与岩画保护区相对位置关系,中卫市文物局于2025年6月19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将核查情况的复函送达当事人,并于2025年7月1日将纸质版进行了补充送达;函件中明确告知了当事人,经坐标对比及档案资料核查后,其提供的钻工工程位置坐标中有7处分别位于大麦地岩画和照壁山铜矿遗址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议当事人在建设工程作业时避开大麦地岩画和照壁山铜矿遗址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确需作业的,需报自治区文物局审批,且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予以一并告知的事实。与证据3、4、6、7相互印证。

6.中卫市文物局提供的《关于宁夏中卫市国家级重点勘验区钴等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项目钻孔工程文物核查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中卫市文物局对当事人申请核查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对比,当事人申请核查所涉及的项目工程中有7个坐标点位分别位于大麦地岩画及照壁山铜矿遗址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核查意见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对不符合条件的7个坐标重新选址并按照规定报上一级文物局审批的事实。与证据3、4、5、7相互印证。

7.对中卫市文物管理所干部马勇所做《调查询问笔录》《电子送达截图》原件及《关于宁夏中卫市国家级重点勘查区钴等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项目钻孔工程的文物核查情况说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中卫市文物局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于2025年6月19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将核查结果送达了当事人。与证据3、4、5、6相互印证。

8.2025年7月22日,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涉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的影响程度申请鉴定的函》1份。证明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就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涉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鉴定的事实。与证据1、3、5、7、9相互印证

9.2025年11月13日,本机关收到的中卫市文物局转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关于对照壁山铜矿遗址和大麦地岩画建设控制地带内钻探作业对文物环境及历史风貌影响程度的鉴定评估报告》1份。证明以下事实:一是照壁山铜矿遗址与大麦地岩画均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二是位于照壁山铜矿遗址保护范围内存在钻探施工1处,因钻探面积小,且距矿洞较远,经发现制止施工后,予以回填、掩埋,及时恢复原状,未对文物造成实质破坏,影响轻微;位于大麦地岩画保护范围内的垫土物料堆放场地及蓄水池周边未发现岩画遗迹,未对文物本体构成实质破坏,影响轻微。以上两处钻探施工行为未见国家文物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及中卫市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属违法施工。三是位于照壁山铜矿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钻探施工1处,钻探面积小;位于大麦地岩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钻探施工3处,钻探面积小。但以上两遗址内的钻探施工行为,未见国家文物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及中卫市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属违法施工。

四是照壁山铜矿遗址保护范围内的钻探探孔已回填,并最大限度恢复原状,对文物环境和历史风貌构成轻微影响;大麦地岩画保护范围内用于施工的物料堆放场、蓄水池对大麦地岩画保护范围的文物环境及历史风貌构成轻微影响,应恢复原状。五是照壁山铜矿遗址与大麦地岩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钻探施工对两遗址周边文物环境及历史风貌影响轻微。与证据1、3、4、5、6、8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存在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当事人进行钻探施工的地点及施工临时占用土地范围位置不仅位于照壁山铜矿遗址和大麦地岩画建设控制地带内,也有部分位于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当事人的钻探施工行为并未取得国家文物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及中卫市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属违法施工。其中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照壁山铜矿遗址保护范围内存在钻探施工1处,未对文物造成实质破坏,影响轻微,已及时恢复原貌;位于大麦地岩画保护范围内的垫土物料堆放场地及蓄水池周边未发现岩画遗迹,未对文物本体构成实质破坏,影响轻微,可恢复原状;位于照壁山铜矿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钻探施工1处,位于大麦地岩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钻探施工3处,4处钻探行为钻探面积小,对两遗址周边文物环境及历史风貌影响轻微。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27“未造成文物本体损坏,或者对历史风貌破坏较小,可以恢复原貌的,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25年12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5〕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本机关决定建议维持拟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责令改正的方式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周边文物环境及历史风貌恢复原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履行其中载明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将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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