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叶永军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5〕19号当事人:叶永军
公民身份号码:642123********0718
住 址:中卫市沙坡头区福兴苑
2025年11月27日16时21分至2025年11月27日17时03分,执法人员王琳(20250521028)、魏华(20250521026)、董盖(20250521015)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创业城三楼*区***号营业房,门头显示为“鑫星娱乐会所”的现场负责人项辉出示执法证件,对有线索反映该“场所803包厢于2025年8月29日19时31分内有1名疑似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检查前,执法人员依法告知了现场负责人项辉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出示《行政执法监督卡》,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共有10个KTV包厢,《营业执照》及《娱乐经营许可证》悬挂至场所醒目位置,且均在有效期内,经询问现场负责人项辉该场所2025年8月29日是否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项辉表示不清楚。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监控视频进行调取,监控录像显示该场所于2025年8月29日18时24分56秒,有1名疑似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803包厢,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负责人到本机关进一步接受调查询问,并对整个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项辉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2025年12月1日,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现经营者项辉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项辉在笔录中说明其于2025年10月14日接手经营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2025年8月29日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时,该场所由叶永军经营的事实。
2025年12月3日,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前经营者叶永军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其在笔录中承认2025年8月29日确实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了该场所,该1名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家长带入803号包厢,叶永军无法提供8月29日该包厢的消费记录凭证的事实。
2025年12月3日,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前经营者叶永军的合伙人刘进明接受本机关的调查询问,其陈述与叶永军基本一致。
2025年12月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叶永军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3日,本机关向中卫市沙坡头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致函,调取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转让经营前《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2025年12月4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向本机关回函,证明2025年8月29日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处于有效期的事实。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场所的经营者2025年8月29日,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内,且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无收支记录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督办文化市场案件线索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系2025年第五批文化和旅游领域暗访时发现,线索反映中卫市喜乐会娱乐会所2025年8月29日19时31分,场所内有疑似未成年人1名的事实。与证据
2.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5〕1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调通字〔2025〕19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对案件有关证据进行固证的事实(检查时场所正在营业,通过调取监控画面显示,2025年8月29日18时24分,有1名疑似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包厢)的事实。与证据2、3、5相印证。
3.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真实有效,其经营范围为酒吧服务、歌舞娱乐活动等,项辉为当事人场所现经营者的事实。与证据1、4、6相印证。
4.对项辉所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KTV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现经营者项辉于2025年10月14日与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经营者叶永军的合伙人刘进明签订《转让协议》,于2025年10月22日将该场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变更为本人,2025年8月29日1名未成年人进入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时,该场所由叶永军等人经营,以及项辉协助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关于2025年8月29日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监控录像的事实。与证据2、5、6、7相印证。
5.当事人场所《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经营范围为酒吧服务、歌舞娱乐活动等,叶永军为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的经营者。与证据4、6、7、8相印证。
6.对当事人叶永军所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5年8月29日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由当事人叶永军及其合伙人刘进明负责经营,于2025年10月14日委托刘进明与项辉签订《KTV转让协议》,将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转让给项辉经营,并承认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关于2025年8月29日16时24分画面显示的1名未成年人是由家长带入该场所803号包厢,年龄约为3岁左右,同时无法提供2025年8月29日803号包厢的消费记录的事实。与证据4、5、7、8相印证。
7.对当事人的合伙人刘进明所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的经营者为叶永军,刘进明作为其合伙人负责场所日常经营事务,并于2025年10月14日代叶永军与项辉签订《KTV转让协议》,将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转让给项辉经营,其就1名未成年人进入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的情况进行描述,与叶永军所述基本一致。与证据4、5、6、8相印证。
8.《关于查询是否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复函》1份。证明由叶永军经营的中卫市鑫星娱乐会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5年5月31日至2027年5月30日,叶永军于2025年10月9日成功注销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2025年8月29日该场所的证件处于有效期内的事实。与证据5、6、7相印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存在当事人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本案中,因该名未成年人系由家长携带进入场所活动,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应消费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且当事人积极整改,并能够深刻认识到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危害,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同时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0“无其他严重情节或无其他严重后果,1次接纳1-3名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12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5〕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维持拟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履行其中载明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将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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