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卫市佳星玥体育用品店(李颖)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5〕18号当事人:中卫市佳星玥体育用品店(李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500MA7KM4DU7D
经营者:李颖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蔡桥路155号(正丰香格里56#楼114号营业房)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2025年9月3日9时20分至2025年9月3日10时12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魏华(30565621026)、王琳(30565621028)对位于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门头显示为“佳玥文具”的现场负责人李颖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在确认不需要申请回避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营业执照》悬挂在场所显著位置,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等,检查过程中发现场所东侧货架上摆放售卖“写字课课练司马彦字帖”“毛笔字帖”“习字帖”共三类出版物。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表示并未办理。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该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到本机关进一步接受调查询问,同时出示《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告知当事人可依法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李颖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2025年9月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中卫市佳星玥体育用品店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9月3日,杨万清受中卫市佳星玥体育用品店委托接受了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中卫市佳星玥体育用品店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发行出版物(字帖)的事实。
2025年9月4日,本机关以《关于查询是否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函》致函沙坡头区委宣传部(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同日,收到复函《证明》,确认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25年9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卫)文综改字(2025)25号),责令其改正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于同日收到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一份,当事人已立即停止发行行为。
2025年9月11日,因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先行登记的出版物退还当事人。
2025年9月11日,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中卫市佳星玥体育用品店的36册出版物(字帖)予以扣押(详见(卫)文综扣物字(2025)18号《扣押物品清单》)。保存地点为中卫市沙坡头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414室,扣押期限为30日(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10月10日)。
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进货查验记录》《销货清单》复印件各一份。
2025年9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5〕1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5〕1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中卫市佳星玥体育用品店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36册出版物(字帖),且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与证据2、3、4、5相互印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李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不含出版物零售(发行),李颖系中卫市佳星玥体育用品店经营者。与证据1、3相互印证。
3.2025年9月3日,对杨万清所作《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李颖系中卫市佳星玥体育用品店经营者,李颖与杨万清系夫妻关系,其受李颖委托负责配合本机关案件办理有关工作;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日9时20分至10时12分对中卫市佳星玥体育用品店执法检查时,其与李颖在场见证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场所东侧货架上发现有摆放售卖的字帖,核对营业执照后要求李颖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李颖表示未曾办理;该批字帖系当事人从南方百货进货,共进货3类商品总计40件,进货单价为3元/册,其中已售出4件,每件单价5元/册的事实。与证据1、2、4、5相互印证。
4.2025年9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及《销货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24日从“南方百货”购入该批字帖,共计三类,进货量总计40册,进货单价为3元/册,分别于2025年8月31日、2025年9月2日售出该批字帖共计4册,售价均为5元/册,结合证据4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卫)文综保物字(2025)18号》,可计算得出该批商品销售总额为20元(即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为128元。与证据1、3相互印证。
5.2025年9月4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新闻出版局向本机关出具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证明》。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与证据1、3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涉案出版物(字帖)实际摆放售卖时间较短,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均较小,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应当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58、序号183“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5〕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维持拟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责令改正的方式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字帖)36册;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20.00)整。
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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