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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0/2025-00160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5〕13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5年10月21日
标  题:
关于对中卫市壹学汇文具店(周建斌)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中卫市壹学汇文具店(周建斌)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5〕13号

当事人:中卫市壹学汇文具店(周建斌)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501MA771NBR5G

经营者:周建斌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园95#楼5#营业房

2025年7月18日15时45分至2025年7月18日16时24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刘炳钊(30565621025)、王琳(30565621028)、魏华(30565621026)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园95#楼5#营业房,门头显示为“壹学汇文创生活馆”的现场负责人周建斌出示执法证件,在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货架摆放的商品进行检查,发现东侧货架上摆放售卖“哪吒数字油画”“哪吒钥匙扣”“哪吒帆布包”等涉及《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系列中“哪吒”等动漫角色形象衍生文化产品共13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商品进行检查,发现该批商品外包装未印有防伪激光标识码及正版商标等,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周建斌该批商品是否有权利人授权许可文件及相应的进销货清单,现场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授权许可文件及进销货清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该商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到本机关进一步接受调查询问,同时出示《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告知当事人可依法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周建斌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2025年7月2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中卫市壹学汇文具店(周建斌)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7月21日,本机关对涉案商品予以抽样,并以《关于协助鉴定的函》就涉案商品是否系侵权商品函请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予以鉴定。

2025年7月28日,周建斌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对其文具店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前提下,售卖《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系列中“哪吒”等动漫角色形象衍生文化产品(商品)的行为予以承认,并对商品来源、进销货情况予以进行描述。

2025年8月27日,本机关收到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版权说明》,确定抽样商品经鉴定为侵权商品。

2025年9月3日,因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将先行登记的物品退还给当事人。

2025年9月3日,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详见(卫)文综扣物字(2025)13号《扣押物品清单》)。保存地点为中卫市沙坡头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414室,扣押期限为30日(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10月2日)。

2025年9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卫)文综改字(2025)23号),责令其改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

2025年9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5〕1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5〕1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对中卫市壹学汇文具店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场所正在营业,其场所东侧货架摆放有涉及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系列中“哪吒”等动漫角色形象衍生文化产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的事实。与证据2、3相印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周建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等,周建斌系当事人场所经营者的事实。与证据1、3相印证。

3.2025年7月28日,对周建斌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周建斌系中卫市壹学汇文具店经营者,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8日15时45分至16时24分对中卫市壹学汇文具店执法检查时,其在场见证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东侧货架发现13件涉及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中“哪吒”等动漫角色形象衍生文化产品(商品);该批商品系当事人从银川温州商城进货,共进货4类商品总计21件,进货总价为90.5元,其中已售出8件,售货总价为25元(违法所得)及该批商品并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事实。与证据1、2、4、5相印证。

4.本机关《关于协助鉴定的函》、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说明》各1份。证明在对该批商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本机关依法对涉案商品予以抽样,并就涉案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函请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予以鉴定,经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鉴定,确认抽样商品为侵权商品的事实。同时鉴于未抽样鉴定的商品与抽样鉴定的商品特征相同,可综合认定未抽样鉴定的商品亦为未取得授权的侵权商品。与证据1、3相印证。

5.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从东北玩具共进货“哪吒背包(帆布包)”2件、“哪吒钥匙扣”10件、“哪吒数字油画”4件、“哪吒徽章”5件,共计21件,进货总价为90.5元;结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卫)文综保物字(2025)13号》及周建斌笔录,证明该批商品共售出8件(3件钥匙扣、5件徽章),销售总额为25元(违法所得);“哪吒背包(帆布包)”、“哪吒数字油画”未售出,“哪吒钥匙扣”剩余7件、“哪吒徽章”全部售出,可计算得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00元的事实。与证据1、3相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00元,涉案商品共计21件,实际售出8件,违法所得25元,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额均较小,应当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57“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2025年9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5〕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维持拟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元(¥25.00)整;

3.没收侵权商品13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决定书的要求履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请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将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5元)(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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