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卫市爱家小货郎两元连锁超市(王殿坤)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5〕12号当事人:中卫市爱家小货郎两元连锁超市(王殿坤)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01MA76L24BOT
经营者:王殿坤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正丰香格里拉43号楼105
2025年7月16日15时42分至2025年7月16日17时03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刘炳钊(30565621025)、王琳(30565621028)、魏华(30565621026)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正丰香格里43号楼105,门头显示为“爱家小货郎2元连锁超市”的现场负责人李志琴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对货架摆放的商品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场所东北角货架上摆放售卖“哪吒之魔童闹海扫雷对战刮刮卡、磁力安静书、扑克、盲盒玩具”等涉及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中“哪吒”等动漫角色形象衍生文化产品,共计14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商品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其外包装未印有防伪激光标识码及正版标识,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李志琴该批商品是否有相关授权许可文件,其表示暂不清楚,经电话与相关负责人史雯联系后,史雯表示随后提供有关授权许可文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商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向当事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到本机关进一步配合调查,同时出示《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告知当事人可依法对本机关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全过程记录,现场负责人李志琴见证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2025年7月1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中卫市爱家小货郎两元连锁超市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7月21日,本机关对涉案商品进行抽样,并以《关于协助鉴定的函》就涉案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函请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予以鉴定。
2025年7月21日,史雯受中卫市爱家小货郎两元连锁超市(王殿坤)委托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对其超市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前提下,售卖《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系列中“哪吒”等动漫角色形象衍生文化产品(商品)的行为予以承认,并对商品来源、进销货情况予以进行描述。
2025年8月27日,本机关收到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版权说明》,确定抽样商品经鉴定为侵权商品。
2025年9月1日,因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将先行登记的物品退还给当事人。
2025年9月1日,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详见(卫)文综扣物字(2025)12号《扣押物品清单》)。保存地点为中卫市沙坡头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414室,扣押期限为30日(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2025年9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卫)文综改字(2025)22号),责令其改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
2025年9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综检字〔2025〕1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卫)文综保字〔2025〕1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在对中卫市爱家小货郎两元连锁超市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场所正在营业,其场所一楼前台摆放有涉及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中“哪吒”等动漫角色形象衍生文化产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的事实。与证据2、3相印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王殿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含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王殿坤系当事人场所经营者的事实。与证据1、3相印证。
3.2025年7月21日,对史雯所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王殿坤系中卫市爱家小货郎两元连锁超市经营者,史雯与王殿坤系夫妻关系,其受王殿坤委托负责配合本机关案件办理有关工作;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6日15时42分至17时03分对中卫市爱家小货郎两元连锁超市执法检查时,现场负责人李志琴在场见证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场所一楼接待前台发现14件涉及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中“哪吒”等动漫角色形象衍生文化产品(商品);该批商品系当事人从山东临沂爱家小货郎连锁总部进货,共进货4类商品总计32件,进货总价为38.7元(经史雯现场笔录确认,执法人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该批“哪吒”系列商品与进货商品一致),其中已售出18件,每件单价为2元;该批商品并未获得权利人授权,店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批商品放置货架继续售卖的事实。与证据1、2、4、5相印证。
4.本机关《关于协助鉴定的函》、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说明》各1份。证明在对该批商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本机关依法对涉案商品予以抽样,并就涉案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函请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予以鉴定,经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鉴定,确认抽样商品为侵权商品的事实。同时鉴于未抽样鉴定的商品与抽样鉴定的商品特征相同,可综合认定未抽样鉴定的商品亦为未取得授权的侵权商品。与证据1、3相印证。
5.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山东爱家小货郎连锁总部(临沂总部)[销售出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21日从山东临沂爱家小货郎连锁总部共进货“YY2371哪吒安静书”(即哪吒之魔童闹海安静书)、“YY哪吒镭射扑克”(即哪吒之魔童闹海扑克)、“YY390哪吒盲盒”(即哪吒之魔童闹海盲盒玩具)、“YY367哪吒扫雷大作战”(即哪吒之魔童闹海扫雷对战刮刮卡)共计32件,进货总价为38.7元;结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卫)文综保物字(2025)12号》,该批商品共售出18件,每件单价为2元,销售总额为36元;“YY2371哪吒安静书”(即哪吒之魔童闹海安静书)剩余4件,进货单价为1.08元,“YY哪吒镭射扑克”(即哪吒之魔童闹海扑克)剩余1件,进货单价为1.4元,“YY390哪吒盲盒”(即哪吒之魔童闹海盲盒玩具)剩余1件,进货单价为1.45元,“YY367哪吒扫雷大作战”(即哪吒之魔童闹海扫雷对战刮刮卡)剩余8件,进货单价为1.08元,可计算得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51.81元的事实。与证据1、3相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行著作权人作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1.81元,涉案商品共计32件,实际售出18件,数量较少,违法经营额亦较小,应当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57“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2025年9月2日,该案依法调查终结。本机关于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5〕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维持拟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陆元(¥36.00)整;
3.没收侵权商品14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决定书的要求履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请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将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6元)(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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