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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0/2025-00158
文  号:
(卫)文综罚字〔2025〕1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5年10月21日
标  题:
关于对宁夏成仕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宁夏成仕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5〕11号

当事人:宁夏成仕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BTPT0X9K

法定代表人:马俊龙

经营场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康桥水郡15-2号楼1号营业房

2025年6月19日,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收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员会宣传部《关于上报宁夏成仕教育散发非法出版物线索的函》,向我单位移交宁夏成仕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市辖区内通过“免费发放”的形式向路人散发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线索。2025年6月19日17时25分至18时10分,沙坡头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联合沙坡头区滨河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及辖区公安民警对辖区内文化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红太阳广场西南侧,有一临时摊位利用直播间引流,线下散发非法出版物,随后执法人员穆志忠(30052099020)马芳(30052000124)民警蕙瑞芝(FZ510243)对车身显示为“宁夏成仕教育”的宁夏成仕教育的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叫停直播,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该摊位宣传车上放置1箱内有《社区考前YA题》的出版物,共计95册,该批出版物无版权页、未署名出版单位。通过询问现场的负责人得知,该批出版物,系宁夏成仕教育总校提供,由其通过车辆运至中卫市沙坡头区,主要通过直播引流的方式,为考试人员免费发放。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

2025年6月19日执法人员董盖(30565621015)、魏华(30565621026)对宁夏成仕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散发的出版物进行检查,发现该批出版物无版权页信息、未署名出版单位。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批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同时出示《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供当事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

2025年6月1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决定对宁夏成仕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散发非法出版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6月19日,宁夏成仕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俊龙接受本机关的调查询问,其在笔录中承认宁夏成仕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免费向有考试需求的人员散发名为《社区考前YA题》出版物的行为,并对散发方式进行了描述。

2025年6月24日,本机关对涉案出版物予以抽样,并以《关于宁夏成仕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物鉴定申请的函》就涉案出版物是否系非法出版物经中卫市新闻出版局提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予以鉴定。

2025年8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出具《鉴定书》,确定该批抽样出版物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收到该《鉴定书》。

2025年8月26日,本机关因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先行登记的出版物退还当事人。

2025年8月26日,因当事人涉嫌散发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将宁夏成仕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95册出版物予以扣押。

2025年9月16日,宁夏成仕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俊龙接受本机关的调查询问,其在笔录中对该批出版物来源进行说明,并出具情况说明。

2025年9月24日,因该案件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对宁夏成仕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扣押的95册出版物作延长扣押期限处理。

2025年10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5年10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卫)文综罚告字〔2025〕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中共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员会宣传部移交的《关于上报宁夏成仕教育散发非法出版物线索的函》1份、编号为(卫)文综扣字〔2025〕1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行政案件照片证据(一)1份(1张)。证明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对“宁夏成仕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搭建的散发出版物临时摊位的现场检查情况,该摊位宣传车上放置1箱《社区考前YA题》的95册疑似非法出版物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采取的措施。与证据3、4相印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经营地址为银川市兴庆区康桥水郡15-2号楼1号营业房,马俊龙系当事人场所法定代表人的事实。与证据1、3相印证。

3.2025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马俊龙所做《调查询问笔录》(第1次)1份、2025年9月16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马俊龙所做《调查询问笔录》(第2次)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搭建临时摊位,免费向路人发放名为《社区考前YA题》的出版物,用于招生宣传,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前,当事人共发放5册,该批出版物系当事人委托印刷单位印制,共计印制100册,执法人员通过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带走剩余95册出版物的事实。与证据1、2、4相印证。

4.《关于宁夏成仕教育有限咨询责任公司出版物鉴定申请的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卫)文综保告字〔2025〕1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在对该批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本机关依法对涉案出版物予以抽样,并就其是否为非法出版物提请中卫市新闻出版局予以鉴定,经中卫市新闻出版局提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抽样送鉴的《社区考前YA题》样书为非法出版物,未抽样鉴定的出版物与抽样鉴定的出版物特征相同,即均无版权页信息、未署名出版单位,根据《鉴定书》意见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可综合认定未抽样鉴定的出版物亦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与证据1、3相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散发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散发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涉案非法出版物系宁夏成仕教育有限咨询责任公司免费散发未售卖,未标价,可认定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散发出版物数量较少,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89、序号 161“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出版物95册;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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