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卫市人才书店(蒯建国)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卫)文综罚字〔2025〕15号当事人:中卫市人才书店(蒯建国)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01MA7706E528
经营者:蒯建国
经营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三森家具广场营业房
2025年7月28日15时10分至2025年7月28日16时23分,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潘志健(30565621013)、刘炳钊(30565621025)、魏华(30565621026),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三森家具广场营业房,门头显示为“人才书店”现场负责人蒯建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且在确认不需要执法人员回避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载明其经营范围为图书零售,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东侧货架上摆放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10版)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共计5册,执法人员初步使用“商务印书馆”小程序中“真伪查询功能”,对该批书籍封底防伪码及条形码进行扫码查询,未查询到该批书籍正版信息,并显示为“非正版”字样,且该批出版物的防伪码为一体印刷,无可揭开防伪涂层,无法进一步进行防伪查询,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该批商品进货清单,其表示该批出版物为网上平台购进,随后会向执法人员提供购买截图,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该批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进一步接受调查询问,同时出示《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告知当事人可依法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蒯建国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2025年7月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对中卫市人才书店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立案调查。
2025年7月29日,本机关向该批出版物涉及的商务印书馆致函,请其对随函邮寄的图书是否为侵权盗版图书进行鉴定。2025年7月31日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向本机关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送达该批出版物的鉴定《认定书》,认定该批送鉴出版物系侵权出版物,本机关于2025年8月7日收到该《认定书》。
2025年8月8日,中卫市人才书店经营者蒯建国接受本机关的调查询问,其在笔录中对涉案出版物的进销货情况进行了描述,该批书实际未售出,同时提供相应的进货截图并承认在购进该批出版物时未验证商家资质。
2025年8月8日,因本机关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对16件涉案出版物采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退还当事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中卫市人才书店5件侵权盗版出版物予以扣押。
2025年8月14日,本案件调查终结。
2025年8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文综罚告字〔2025〕16号,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行政处罚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卫)文检(勘)字〔2025〕1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卫)文综扣字〔2025〕1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现场检查视频1段。证明执法人员对中卫市人才书店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场所正在营业中,货架上摆放销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10版)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共5册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与证据2、3、4、5相印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蒯建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图书零售,并具备图书零售资质,当事人场所经营者为蒯建国,蒯建国公民身份有效的事实。与证据1、4相印证。
3.2025年7月31日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向本机关出具的《认定书》1份。证明本机关抽样送鉴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10版)系侵权出版物,未抽样鉴定的出版物与抽样鉴定的出版物特征相同,根据《认定书》认定结果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综合认定未抽样送鉴的出版物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与证据1、4相印证。
4.2025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蒯建国所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5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中卫市人才书店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经营者蒯建国见证了执法检查过程;证明该批出版物来源、进货时间、进货金额及出版物未售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与证据1、2、3、5相印证。
5.当事人提供的该批出版物购买截图共四张。证明该批出版物为网上购进,共购进5册,进货金额为325.99元。与证据1、4相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 157“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25.99元,经鉴定后涉案非法出版物共计5册,实际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涉案物品数量均较小,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非法出版物5册;
(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2938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利民街3号,咨询电话:0955—8592339),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2025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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