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步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公示如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执法证号 | 证件状态 |
1 | 张海燕 |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30565649013 | 有效 |
2 | 武彬彬 |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30565649012 | 有效 |
3 | 高晓光 |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30565649011 | 有效 |
4 | 赵亮 |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30565649020 | 有效 |
5 | 吴立新 |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30565649021 | 有效 |
6 | 杨林 |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30565649022 | 有效 |
三、执法权限
根据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使粮食和物资储备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
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5.《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6.《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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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网安备640502020000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