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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9/2026-00069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6年06月04日
标  题: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步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公示如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姓 名

单 位

执法证号

证件状态

1

张海燕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0565649013

有效

2

武彬彬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0565649012

有效

3

高晓光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0565649011

有效

4

赵亮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0565649020

有效

5

吴立新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0565649021

有效

6

杨林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0565649022

有效

三、执法权限

根据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使粮食和物资储备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

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5.《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6.《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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