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科技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进一步规范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执法证号 | 证件状态 |
1 | 孟秀莉 |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 30565605018 | 有效 |
2 | 李智颖 |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 30050005009 | 有效 |
3 | 雷仲英 |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 30565605012 | 有效 |
4 | 孙艳萍 |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 30565605019 | 有效 |
5 | 何媛媛 |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 30565605014 | 有效 |
6 | 杨慧芳 |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 30565605011 | 有效 |
7 | 赵 昆 |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 30050005008 | 有效 |
8 | 袁小蕊 |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 30565605022 | 有效 |
9 | 赵思明 |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 30565605020 | 有效 |
10 | 张 珊 |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 30565605023 | 有效 |
11 | 吴嘉琪 |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 30565605025 | 有效 |
三、执法权限
(一)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二)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执法权限主要为查处中卫市范围内的违反上述管理有关规定案件。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4.《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六、监督方式
0955-7063893
七、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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