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科学技术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卫科发〔2018〕153号局各科室(中心):
为推进和规范市科技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科技工作的透明度,建立行为规范、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科技管理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章有关规定,现将《中卫市科学技术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单位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局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有关制度。
第三条 各科室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单位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构设置及联系方式;
(二)出台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对应的政策解读;
(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年度预算和决算信息;
(五)行政执法信息;
(六)重大行政决策情况;
(七)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八)自治区、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将“五公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纳入履行工作职责的全过程,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提出”原则,由拟稿科室科学研判“主动公开、不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公文属性,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人审定。联合其他单位发文是否公开,由主办单位征求其他会办单位意见后确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一)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局政务微博;
(二)中卫市主要新闻媒体;
(三)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或者有关宣传资料;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通过保密审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时效性较强的,应立即予以公开。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公开科室对拟公开的内容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制作科室分管领导批准;
(三)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五)信息制作科室收集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条 各科室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同级保密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政策解读
第十二条 本单位印发或由牵头起草、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涉及公众、企业利益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须适时发布对应的政策解读。
第十三条 解读材料应包含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或新旧政策差异等内容,确保让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十四条 在提交规范性文件或重要政策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起草科室负责解读,解读材料报相关领导审签。对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须一并提请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局政务微博是政策解读材料公开的主要平台,政策解读材料须在正式文件印发3日后向社会予以发布。
第十六条 政策解读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收媒体采访、报纸、政策问答、在线访谈等形式进行,以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第十七条 预公开是指本单位在作出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以下行政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二)科技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政府招投标采购项目的确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事项。
第十九条 预公开由事项管理科室提出、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微博和报刊、电视等方式进行预公开。
第二十条 预公开决策事项的管理科室可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预公开事项的管理科室应对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事项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公开时间一般为7天。
第六章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单位在做出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事项的决策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决策事项管理科室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并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网站和报刊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二十六条 决策事项管理科室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决策事项管理科室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形成的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局党组(局务)会议研究。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公众参与结果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党组(局务)决策。
第二十八条 决策事项管理科室应当通过报纸、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比较集中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做出解释。
第七章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
第二十九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程序:
(一)会前协商:重大事项议题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做会前协商,由领导集体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等材料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让与会人员准备好会前调研材料;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待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主要负责人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集体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记录在案;
(六)作出决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持赞成意见人数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半数为通过;没通过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下一次会议讨论后再做决策;
(七)形成纪要:会议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印发给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科室;
(八)公开公示:除保密事项外要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栏等方式进行一定期限的公示。
第三十一条 在决策会议上每个领导都要畅所欲言,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后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在执行中擅自作变更。对保密内容要严守秘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议事规则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已作出的重大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八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得未列入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要依法受理,及时答复,确保群众享有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依法依规办理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流程为:接收、登记、补正、拟办、征求第三方意见、审核、做出答复、送达、存档。
第三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牵头、政府信息形成科室配合,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无法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属不予公开的范围,同时予以答复;
(五)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三十八条 对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不能确定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性质的,以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测评报告为依据,进行答复。
第三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答复内容的基本要求包含援引法律依据、说明理由、提供救济方式和渠道及期限。
第四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局办公室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处理,必要时向相关单位申请协助。
第九章 政民互动办理
第四十二条 局办公室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政民互动办理工作,提升为民服务水平,不定期汇报日常办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相关科室在收到领导签批承办件后,须指定专人进行处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实现回复率和办结率100%。
第四十四条 咨询类问题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建议和投诉类问题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回复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照答复的时间、计划和举措,认真履行对网民的承诺,努力提高执行力。所有回复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 若承办件答复结果令发贴人不满意的须进行重新办理,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详细说明和解释,并经分管领导签字。
第四十七条 对查实后,因承办人敷衍塞责,造成网民对同一问题重复投诉的责令整改。对因未及时办理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给予承办人效能告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等处理。
第十章 舆情引导和回应
第四十八条 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深入推进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第四十九条 牢固树立舆情危机意识,坚持“舆情防范、人人有责”原则,收集涉及本单位的政务舆情,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第五十条 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探索“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工作方法,及时受理群众网上咨询投诉,主动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 发现涉及本单位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及时有效报告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协调市网信办、公安局共同处置,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第五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舆情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准确评估舆情风险等级,按照讨论通过的舆情控制处置意见及时反馈,提高重大舆情的应急处置效能。
第五十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原则,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第五十四条 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考核,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加大问责力度,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
第五十五条 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信息应当公开的,报局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后,调整为主动公开。
第五十六条 局办公室及时公开通过审核调整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章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
第五十七条 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应当遵循“各负其责、完整准确、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及时向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移送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生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移送。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将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十条 局办公室为本单位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设备,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查阅台账的管理工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十一条 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形成、修改变更或废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移送政府公开信息或告知函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或变更的政府公开信息移送至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同时将相关移送明细登记表送交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核实确认。
第六十二条 对不及时移送或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报分管领导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四)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五)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或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六)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调查取证后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七)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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