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代理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约监督机制,有效防范政府采购风险,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委托中卫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坚持“依法、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采购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采购预算、改变采购内容、变更采购方式。
第五条 中心政府集中采购科具体负责市本级及各县(区)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交易科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场服务、见证等工作。产权交易和信息化科负责信息化设施设备维护服务工作。综合科负责做好后勤服务保证等工作。各科室之间应当相互支持、配合,相互监督、制约,不断优化流程,提高采购质效。
第二章 项目受理安排
第六条 采购中心代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须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 委托代理协议由采购中心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作为档案存档。存档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与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传的该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一致。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相应义务,开展相关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八条 采购中心代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政府集中采购科负责人根据工作人员工作量等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协助人员,项目负责人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负责。项目负责人及协助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据政府采购回避原则主动回避。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单应当于接受采购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分发至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采购文件编制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采购任务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进行对接,了解项目情况,获取编制采购文件所需的相关资料。采购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各类文本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确需对项目方案进行论证的,要求采购人组织论证。
第十条 采购人按要求提供完整、合规的编制采购文件所需的资料后,项目负责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文件标准文本》编制完成采购文件初稿,并对采购需求中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经与采购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采购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对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采购文件内容应合法、合规,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条款。
采购文件初稿编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将其提交政府集中采购科负责人和采购人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由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2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应与采购公告同时发布。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发布采购公告,认真核对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内容。
第十三条 如因采购人原因造成采购文件需要变更或澄清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及变更内容文件发布变更或澄清公告。如因项目负责人原因造成采购文件或公告出现错误造成采购文件需要变更或澄清的,项目负责人须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后发布变更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采购活动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项目情况,并在开标前做好以下进场准备工作:
1.检查系统评分办法等设置是否正确。
2.与采购人对接现场参与人员名单,提醒采购人携带授权委托书、拟抽取专家专业组成表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按时参加开标(接受响应文件)、评标(评审)会议。采购人代表须为本单位在编正式人员。
3.书面邀请行政监督部门派员参加开评标活动。
第十五条 项目协助人员应当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采购活动现场实施工作。项目负责人因突发情况无法正常组织采购活动实施的,由协助人员负责组织,安排其他人员共同协助。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循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组织开评标会议(接受响应文件、评审会议)。对供应商现场提出的质疑,协助采购人进行答复。采购人代表不得出席开标会议。
第十七条 开标(接受响应文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信息推送至评审专家抽取系统,协助采购人及时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评审中因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协助采购人依法补足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原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项目负责人应当将变更评审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同项目档案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维持好评审现场秩序。如采购人或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发表引导性、倾向性言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醒和纠正。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评审活动组织。对于有演示讲解环节的“不见面开标”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将供应商提前录制好的光盘或U盘通过评标室交互一体机进行演示。对于需供应商进入评审区现场进行谈判、磋商的“见面”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开标申请登记表》中录入进入评审区供应商授权代表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提交至中心项目交易科见证人员开启门禁系统,评审区门禁管理人员应当做好通讯工具集中保管的提醒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评审结束并签字确认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协助采购人及时对评审打分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评审错误,应及时告知评审小组及采购人,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及公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如采购人未授权评审小组现场确定中标单位,则项目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供应商后反馈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线生成中标(成交)通知书,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要确保内容完整、信息正确。
第六章 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协助采购人做好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的质疑答复。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了解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报科室负责人和中心分管领导,经与采购人协商后确定处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提醒、督促采购人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采购人授权采购中心答复的,项目负责人应将书面答复内容提交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经采购人确认签字后,进行回复。答复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当配合采购人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配合财政部门处理项目投诉,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档案资料、接收投诉处理决定。
第七章 采购档案归集整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归档目录对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认真整理,原则上要求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资料归集。待政府采购合同收集齐全后,按照《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向项目交易科移交项目档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采购项目结束后,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向采购人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第八章 评审费用支付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将评审专家个人开具的评审报酬发票收集齐全后,填写完《中卫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和电子发票一并交综合科于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评审专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规定执行。
第九章 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中心不参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升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实施交易中如收到针对项目负责人等相关工作人员的不良反映,可视情况更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协助人员。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规程有关情形的,中心应当立即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中卫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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