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核查报告
2023年1月15日18时25分,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北路与镇罗镇镇西村小康路交叉路口东侧路段处发生一起3人死亡,4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
2023年3月27日,中卫市沙坡头区“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出具《市人民政府关于沙坡头区“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于2026年第二季度巡查中,认为该起事故调查不规范、定性不准确,要求予以整改。为重新界定事故性质,明确责任追究,根据《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2026年第二季度明察暗访反馈问题整改方案任务分工责任清单》相关工作要求,2026年7月15日,米博体育平台app批准成立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沙坡头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中卫市沙坡头区“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核查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张德军担任事故核查组组长。
事故核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中宁县友谊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10日,于2015年9月11日在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904595N,法人代表为白某某(女,身份证号642124******0108,现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人员类别: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中宁县友谊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证明编号:A01202******244,有效期限: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营业期限为:长期,于2019年4月18日在中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宁交运管许可卫字640521******号,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4月6日,经营范围为:出租客运。
(二)事故车辆情况
1.云A5J**Y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李某某(系李某父亲),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7月2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7月31日,车辆核定载人数:5人。(车辆已按照规定报废)
2.宁ET**96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出租客运,车辆所有人:杨某某(系毛某妻子),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7月22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7月31日(车辆检验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车辆核定载人数:5人;2019年10月31日中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号:宁交运管卫字640******779号。(车辆已按照规定将报废)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李某,男,27岁,纳西族,系云A5J**Y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33221******0717,当前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20年6月15日,有效期止:2026年6月15日。
2.毛某,男,52岁,汉族,系宁ET**9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持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642124******1731,当前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12月16日,有效期止:2024年12月16日。从业资格类别:J-客运驾驶员,初次发证日期:2018年1月29日,有效期止:2024年1月28日,因毛某死亡,驾驶证依法予以注销。
经调查,毛某近3年无交通事故记录,有6条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完毕。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北路与镇罗镇镇西村小康路交叉路口处,设置交叉路口标志和警示灯,滨河北路为县道,呈东西走向,东往中宁县方向,西往中卫市市区方向,沥青路面,道路中间设置单黄实线,双向四车道,车道之间设置白虚线,车道南北两侧设有路肩,道路总宽17.1米,每条车道宽3.8米,路肩宽0.95米,有灯光照明设施,路面干燥;镇罗镇镇西村小康路为乡村道路,呈南北走向,水泥路面,无标线,路宽7.6米,无灯光照明设施,路面干燥。事故中心点位于路口向东21.7米处,现场共有2辆车:云A5J**Y号小型轿车呈头东南尾西北方向停放在道路南侧两条车道分道线上,宁ET**96号小型轿车呈头东南尾西北方向停放在道路中间线上。碰撞散落物面积为16.6×13.4㎡,散落于道路中间线南侧两条车道内。云A5J**Y号小型轿车车头受损严重,有明显碰撞痕迹,气囊弹出,且在碰撞部位遗留有宁ET**96号小型轿车车体物质。宁ET**96号小型轿车车头受损严重,有明显碰撞痕迹,气囊弹出,且在碰撞部位遗留有云A5J**Y号小型轿车车体物质。
(五)事故道路情况
1.道路设计、建设、监理、验收情况
(1)项目概况
2007年11月2日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中卫市交通局滨河路建设项目,东起中宁黄河大桥,西接中卫黄河大桥,双向四车道,路基宽度为17m,路面宽度为16.5m,全长47.15km,其中沙坡头区路段长21.533km,中宁县路段长25.617km。事故路段发生在沙坡头区路段内,该路段由中卫市供排水总公司按照黄河标准化堤防工程实施路基、涵洞工程,中卫市交通局实施路面工程。路面工程于2008年7月10日开工至9月20日完工,2011年12月1日中卫市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结论:该工程检测结果均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为合格工程。
(2)项目设计审查情况
2007年11月14日中卫市交通局与桂林路佳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签订《中卫市滨河路城区段二级公路勘察设计合同》。项目按照双向四车道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时速60km/h。路基宽度17m,路面宽度16.5m,路面结构3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4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26cm水泥稳定砂砾基层+14cm砂砾垫层,路面总厚度47cm。事发路段设计纵坡0.138%,坡长1080m,直线段长1025m,设计标准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的规定。
2.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照明设施等设置情况
(1)事发路段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事发点路口设置十字交叉路口标志2块、爆闪警示灯2盏、“镇西村”地名牌2块。原设计图中K276+602、K276+755设置T型交叉路口标志,后期因道路南侧新增黄河防洪工程施工便道一处,随更换为十字交叉路口标志。现场核实,交通标志齐全完善。路面分为四车道,车道间距3.75m。设有对向车道分界线1道,15cm宽黄色实线;同向车行道分界线2道,15cm宽白色虚线;车行道边缘线2道,20cm宽白色实线。现场核实,标线目测可见。事发路段道路断面类型为路堤,且位于直线缓坡段,北侧紧靠平缓的绿化带,南侧路缘石与路基边坡坡脚高差约2m,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公路两侧无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事故路段K276+619右侧设有爆闪警示灯一盏、K276+720左侧设有爆闪警示灯一盏。现场核实,爆闪警示灯使用正常。
(2)事发路段交通信号灯及照明设施:事发路段处于区间测速路段,限速70km,区间测速长度约15.3km(滨河北路林草集团卡口至滨河北路铁路桥卡口)。现场核实,区间测速使用正常。道路南侧安装LED单挑臂路灯,灯杆间距为45m,灯杆高度14m,18:00时至次日8:00时自动开启照明。现场核实,道路照明设施使用正常。
3.公路日常管养、大修中修情况
(1)事发路段日常管养:公路日常管养由沙坡头区公路管理段负责。经现场核查,事发路段近三年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无明显损坏现象。2020年8月沙坡头区住建和交通局组织实施沙坡头区2020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对滨河北路K268+000-K307+100段路面龟裂、坑槽、块状裂缝、车辙等病害进行了修补。事发路段路面状况良好,未进行路面修补。
(2)事发路段大中修:2017年6月中卫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中卫市滨河北路提升改造项目,将设计行车速度提升为70km/小时。2022年7月中卫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交工验收,该项目工程质量合格。事发路段线性、横纵坡、行车时速等指标满足提升改造技术标准,故维持原状未进行改建。
4.事发路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沙坡头区公路管理段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于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10月24日对排查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实施治理,在事发路段附近设置爆闪警示灯2盏。2022年5月对事发路段附近K269+700、K277+200等4处104m损坏钢护栏进行维修更换。
(六)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具体如下:
1.毛某,男,汉族,现年52岁,身份证号:642124******1731,事故中死亡。
2.陈某某,女,汉族,现年24岁,身份证号码:640322******0043,事故中死亡。
3.郭某某,男,汉族,现年42岁,身份证号码:640321******0618,事故中死亡。
4.李某,男,纳西族,现年27岁,身份证号533221******0717,事故中受伤。
5.杨某,女,汉族,现年25岁,身份证号码:642222******1668,事故中受伤。
6.张某,女,汉族,现年30岁,身份证号码:640321******062X,事故中受伤。
7.陆某,男,汉族,现年47岁,身份证号码:642226******3819,事故中受伤。
(七)其他情况
天气晴。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月15日17时许,毛某驾驶宁ET**96号出租车在中宁县先后拉乘陈某某、张某、陆某、郭某某前往中卫市沙坡头区上班。2023年1月15日08时30分许,李某拉乘杨某从银川市金凤区出发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正丰香格里小区杨某家,于17时40分许从杨某家离开,李某驾驶云A5J**Y号小型轿车拉乘杨某前往镇罗乌玛高速走银川上班。18时25分许,李某驾驶云A5J**Y号小型轿车拉乘杨某沿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北路与镇罗镇镇西村小康路交叉路口东侧路段处时,与毛某驾驶宁ET**96号出租车拉乘陈某某、张某、陆某、郭某某沿滨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毛某、陈某某、郭某某当场死亡,李某、张某、陆某、杨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23年01月15日18时43分,接中卫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中卫滨河北路镇罗高速公路出口附近,一辆出租车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7人不同程度受伤,请出警。”经初查:2023年01月15日18时25分,李某驾驶云A5J**Y号小型轿车拉乘杨某沿滨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北路与镇罗镇镇西村小康路交叉路口东侧路段处时,与毛某驾驶宁ET**96号出租车拉乘陈某某、张某、陆某、郭某某沿滨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相撞,造成毛某、陈某某、郭某某当场死亡,李某、张某、陆某、杨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卫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沙坡头区交巡警一大队反馈的事故相关信息,中卫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人力赶赴现场救援,并报告自治区公安厅、米博体育平台app、和政府应急办。
(三)应急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中卫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张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照明,中卫市政协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孙尚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文忠,市公安局副局长马天华、李满洲,交通警察局局长郑华等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导伤员救治、事故救援、现场勘查、善后维稳等工作。随后中卫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张虎,米博体育平台app副市长杨照明、中卫市卫健委主任姜鹏飞第一时间赶赴中卫市人民医院看望事故受伤人员,并要求中卫市人民医院全力救治。交巡警一大队迅速成立路面管控、现场勘查、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善后维稳五个工作专班,按照职责分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同时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均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截至1月15日22时30分事故现场勘查结束,事故车辆施救完毕,道路恢复通行。
(四)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死者毛某、陈某某、郭某某已全部埋葬;四名伤者已出院,家属情绪平稳,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一)车辆鉴定情况
经鉴定,宁ET**9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轮制动器合格;云A5J**Y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轮制动器合格; 宁ET**9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转向系统合格;云A5J**Y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转向系统合格;宁ET**9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碰撞速度约为76.1km/h;云A5J**Y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事故前及碰撞瞬间计算行驶速度均约为82.2km/h;云A5J**Y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左前轮胎气体泄漏原因系事故时与尖锐物质发生碰撞所致。
(二)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毛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内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四、其它可能因素排除
(一)毒检情况
经对李某和毛某血液检材进行检验,未在两人检材中检出常见毒品成分,排除毒驾。
(二)酒精检测情况
经对李某和毛某血液检材进行检验,未在两人检材中检出乙醇,排除酒驾。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注意力不集中,观看手机导航时致使车辆驶向路左且超速行驶,其违法行为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大,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当事人毛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发现危险时采取措施不当且超速行驶,其违法行为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小,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一是中宁县友谊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白某某未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中承担相应职责,未在元旦、春节、春运等重要时段主持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反映出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从事故发生前的几次安全例会和会议精神落实情况反映出中宁县友谊出租公司安全管理职责履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等主体责任的落实不到位。
二是中卫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检查督导不到位,隐患排查不深不实。
(三)事故性质
原调查组将该起事故定性为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系依据当时适用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2020年11月版)作出判断,虽然该制度对道路运输事故统计规则作出相关规定,但未明确规定将出租客运类营运车辆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统计的生产安全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范畴。本次核查过程中,核查组严格落实“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3】163号),其中“事故统计一般规则”第6条已明确将“出租客运”列为十二类应当纳入道路运输事故统计的生产经营性车辆范畴,规定该类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论这些车辆是否负有事故责任,均纳入道路运输事故统计。经核实,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已于2023年2月6日按规定要求将该起事故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同时,核查确认涉事出租车事发时正处于合法运营状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综上,经核查组集体研究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六、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出租车单位
中宁县友谊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10日。2015年9月11日取得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5********595N,事故发生时法人代表为白某某(女,身份证号642124******0108),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A0120******244,有效期限: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营业期限为长期。2019年4月18日取得中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宁交运管许可卫字640******10号,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4月6日),经营范围为出租客运。事发时中宁县友谊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相关运营证照齐全。
涉事宁ET**96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出租客运,车辆所有人:杨某某(系毛某妻子),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7月22日, 机动车状态:正常,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7月31日,车辆核定载人数:5人;2019年10月31日取得中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证号:宁交运管卫字640******779号),该涉事车辆运营手续齐全。涉事宁ET**9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碰撞瞬间计算行驶速度约为76.1km/h。事发后,车轮制动器和转向系统鉴定合格。
事发时,宁ET**96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毛某,男,52岁,汉族,持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为642124******1731),当前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12月16日,有效期止:2024年12月16日。从业资格类别:J-客运驾驶员,初次发证日期:2018年1月29日,有效期止:2024年1月28日。事发时,毛某符合驾驶涉事宁ET**96号小型轿车的要求,且排除毛辉毒驾和酒驾的行为。
事发时,中宁县友谊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制定了驾驶员等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建立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落实。造成此次事故主要原因是云A5J**Y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的驾驶员李某驾驶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注意力不集中,观看手机导航时致使车辆驶向路左且超速行驶,其违法行为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大。次要原因是宁ET**96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毛某驾驶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发现危险时采取措施不当且超速行驶,其违法行为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小。
(二)监管部门
1.中卫市交通运输局。检查排查问题不深不实,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台账排查隐患数为零,没有排查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未对县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督导检查,根据《中卫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应对各县(区)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而在事发前还未开展督导工作。安全生产抽查检查面不广,未对中宁县出租车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抽查检查。
2.中宁县交通运输局。安排部署不到位,未组织中宁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认真贯彻落实《中宁县交通局关于印发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对执法大队开展岁末年初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督导不力,截至事发时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还不知道该文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针对性不强,对春运服务保障、疫情措施落实和车内卫生方面查的多,关于安全生产查的少;隐患排查不到位,2023年至事发之前,共检查道路运输企业10家,只发现一般安全隐患1条;未建立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清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统计表等隐患台账。工作落实打折扣,根据中卫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道路水路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全面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交通运输工具技术状况检查维护,《中宁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道路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方案》中,将“组织开展”变为了“督促开展”,落实力度打折扣。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毛某,男,汉族,现年52岁,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由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李某,男,纳西族,现年27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3月9日已被刑事拘留。2023年8月31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后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12月5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对公职人员
(1)宋某某,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第二督导检查组负责人,负责督导检查中宁县交通运输局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已向中卫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作书面检查。
(2)沈某某,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科长,承担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已向中卫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3)胡某某,中宁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分管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已由中宁县纪委监委给予提醒谈话。
(4)张某某,中宁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日常工作,中宁县2023年道路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岁末年初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的安排部署和组织落实,已由中宁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5)严某某,中宁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中宁县2023年道路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春运各项工作任务的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分管综合执法一中队工作,已由中宁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6)尤某某,中宁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一中队中队长,负责县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中宁县出租汽车客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已由中宁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2.对其他单位和人员
时任中宁县友谊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在元旦、春节等重要时段未主持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该问题与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经“1.15”事故调查组认定,由中宁县交通运输局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处行政罚款2万元,此次核查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不予再次处罚。
中宁县友谊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运营证照齐全、车辆达到运营条件,驾驶人员符合驾驶要求。事发时,中宁县友谊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制定了驾驶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建立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落实,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与此起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对中宁县友谊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予处罚。
(四)对问责单位意见
中宁县交通运输局已向中宁县人民政府作检查。
中卫市沙坡头区“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核查组
2026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宁公网安备640502020000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