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501002/2026-0008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6-09-23
责任部门: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9-23
中卫市发展改革委 卫生健康委关于全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为规范全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3〕784号)有关规定,经征求意见、会议研究,现将全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收费标准

保育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收取的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市统一最高限价。所有班型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含公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收费标准

乳儿班(6—12个月)每人每月1550元;托小班(12—24个月)每人每月1000元;托大班(24—36个月)每人每月750元;混龄班(18个月以上)每人每月850元。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收费标准

乳儿班(6—12个月)每人每月1850元;托小班(12—24个月)每人每月1350元;托大班(24—36个月)每人每月1250元;混龄班(18个月以上)每人每月1300元。

以上标准均不含伙食费,伙食费收费标准由托育机构依据补偿成本原则确定,按照婴幼儿在托实际天数据实结算。

(三)计费时长

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接送时间原则上与当地上下班时间一致。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托育机构可以全日托收费标准为基准,按小时折算,具体以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三、收费管理

(一)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报所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执行。托育服务机构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二)加强收费监督管理。市、县(区)发改、卫健、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托育服务收费的咨询、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时间

自2026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1日。执行期间,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