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402室
二、行政执法权限
1.行政检查权:对辖区内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足额缴存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投诉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日常稽核等方式开展执法核查,查阅单位用工台账、工资凭证等资料。
2.责令整改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督促单位纠正违法问题。
3.行政处罚权:对拒不办理缴存登记、拒不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依法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4.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权:单位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经责令限期缴存仍拒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失信惩戒处置权: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责令退回资金,实施业务限制;对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违规业务办理的单位实施失信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调查取证权:受理职工投诉举报,开展询问笔录、证据收集、案件合议、法制审核等案件办理工作;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在本辖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非诉执行:1.案件受理;2.调查核实;3.案件调解;4.立案;5.印发并送达《催缴通知书》;6.印发并送达《限期缴存通知书》;7.印发并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8.印发并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1.案件受理;2.调查核实;3.案件调解;4.立案;5.印发并送达《催缴通知书》;6.印发并送达《限期缴存通知书》;7.印发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金额为5万元的,组织听证);9.印发并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10.申请强制执行。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如不服本单位行政执法决定,可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米博体育平台app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如不服本单位行政执法决定,可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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