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为加强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说明》等相关文件规定,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将行政执法权限委托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旅行社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领域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中卫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文物、旅游、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市场行使与案件有关的行政检查权,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材料,收集证据。
(二)调查取证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在检查、处理投诉、受理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委托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询问当事人、证人,查阅、调取有关资料。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委托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除外)。
(四)代为实施处罚权。委托单位批准处罚决定后,受委托单位可以代委托单位送达执法文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 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执法资格及执法业务培训,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 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执法证件及必要的执法工作保障。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在委托权限、范围和期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2.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3.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5. 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按时向委托单位报送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表。
6.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7.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两法衔接”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向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备案。
8.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9. 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重大案件情况。
10. 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五年,自2026年2月2日起至2031年2月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协商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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